社会融资规模概述

发布时间:2019-11-11 11:23: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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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融资规模概述

一、社会融资规模产生的背景

传统的金融与经济关系,一般是指银行体系通过其资产负债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在金融机构资产方主要体现为新增贷款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负债方主要体现为货币创造和流动性增加。近年来,我国金融总量快速扩张,金融结构多元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创新,证券、保险类机构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加大,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对贷款表现出明显替代效应。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完整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也不能全面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规模。理论研究与政策操作都需要能全面、准确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的更大口径统计指标。

1)融资提供主体发生变化

全社会经济主体可分为住户部门、非金融性公司、金融性公司、政府和国外五大部门。其中,金融性公司分为存款性公司和其他金融性公司;政府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保理事会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

融资的提供主体是指通过自身的资产负债活动创造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持有部门。传统的融资提供主体一般是指银行为主体的存款性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SPV 等“影子银行”机构,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等其他金融性公司,也成为实体经济部门融资的重要提供部门。

2)融资工具多元发展,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不断下降

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非信贷金融工具创新步伐明显加快,贷款在全社会融资中的比例明显下降,融资工具呈现多元发展态势。据初步统计,2002 年新增人民币贷款以外融资1614 亿元,为同期新增人民币贷款的8.7%2010 年新增人民币贷款以外融资6.33 万亿元,为同期新增人民币贷款的79.7%

3)金融调控面临挑战,只盯着贷款会造成“按下葫芦浮起瓢”现象

较长时期以来,中国货币政策监测指标和调控中间变量是M2 和新增人民币贷款。在某些年份,新增人民币贷款甚至比M2 受到更多关注。多年实践表明,新增人民币贷款在实际执行中常常偏离调控目标。原因主要是,随着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对实际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变量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和信贷,也包括信托、理财、债券和股票等其他金融资产。因此,只有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和直接融资都纳入统计范畴,才能全面监测和分析整体社会融资状况,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因关注贷款规模而形成的“按下葫芦浮起瓢”现象,即商业银行通过表外业务绕开贷款规模。以2010 年为例,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7.95 万亿元,同比少增1.65 万亿元,但是实体经济通过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贷款从金融体系新增融资达3.47 万亿元,同比多增2.33 万亿元。

二、社会融资规模概念的形成过程

2010 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此后在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温家宝总理部署2011年一季度工作时强调“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和节奏”。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11 年人民银行年度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社会融资总规模的研究”,“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随后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周小川行长又指出,“我们最近除了观察贷款总量以外,还注意观察社会融资总规模,也就是说,还有很多中间变量都会反映整个经济情况对货币政策的需求”。

三、社会融资规模的意义

社会融资规模概念的提出是我国货币政策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发展,改善企业融资结构。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1 年政府工作任务之一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好股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政府工作报告》,2011 3 5 日),因此货币政策提出调控包含贷款、股票及债券等金融资产在内的社会融资规模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促使金融宏观调控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1 6 月末,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2.7 万亿元,比年初增加3454 亿元。上半年信托贷款新增913 亿元,一对一的委托贷款新增7028 亿元,两项合计约为同期人民币新增贷款的19%。表外业务一方面绕开了贷款规模,另一方面引起存款和广义货币的波动,进而影响宏观调控效果。而社会融资规模能较好地避免这一问题。表外业务的资金最终都会通过信托贷款、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投放于实体经济,而这些资金都已涵盖在社会融资规模中。因此,社会融资规模能较好地提高宏观调控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是促进金融宏观调控机制的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市场利率、基准利率并存的双轨利率体系,对于票据贴现、债券、股票融资等按市场化方式定价的融资,主要使用利率价格型工具进行调控;对于贷款等市场化定价程度相对较低的融资,则使用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等数量型工具和利率价格型工具进行调控。社会融资规模作为货币政策监测的中间变量,是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市场化的有益探索和创新。

四是有利于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坚实基础;坚持服务于实体经济,是金融工作的本质要求。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多元发展,通过金融部门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的不仅仅有信贷,还有债券、股票、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将上述多种融资方式包括在内编制的社会融资规模指标,能够多角度地全面反映全社会各类融资支持实体经济的状况,反映金融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避免和重蹈西方国家片面强调需求管理而忽视产出和供给因素的覆辙。

四、社会融资规模的概念和内涵

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实体经济(即企业和个人)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这里的金融体系是整体金融的概念。从机构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从市场看,包括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以及中间业务市场等。它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金融机构通过资金运用对实体经济提供的全部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人民币各项贷款、外币各项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金融机构持有的企业债券及非金融企业股票、保险公司的赔偿和投资性房地产等。但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和境外贷款。二是实体经济利用规范的金融工具、在正规金融市场、通过金融机构信用或服务所获得的直接融资,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筹资及企业债的净发行等。三是其他融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公司贷款等。

社会融资规模各项统计数据来源于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五、社会融资规模构成指标的涵义

1、人民币贷款。指当地的金融机构向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个人以贷款合同、票据贴现、垫款、贸易融资等形式提供的人民币贷款。

2、外币贷款。指当地金融机构向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个人以贷款合同、票据贴现、垫款、贸易融资等形式提供的外汇贷款。

3、委托贷款。指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政府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当地的金融机构(即贷款人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20151月起,委托贷款统计制度进行了调整,将委托贷款划分为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一般委托贷款。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委托贷款只包括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贷款人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向境内实体经济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般委托贷款。

4、信托贷款。指当地信托机构通过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向境内非金融性公司或个人发放的贷款。

5、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即银行为企业签发的全部承兑汇票(金融机构表内表外并表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扣减已在银行表内贴现部分。

6、企业债券融资。指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等。

7、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指在本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通过境内正规金融市场进行的股票融资,包括A股股票首发、公开增发、现金型定向增发、配股、行权筹资以及B股筹资(不含金融企业的相关融资)。

8、投资性房地产。指金融机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9、保险公司赔偿。指在当地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义务而提供的各项金额。具体包括三项,即财产险赔款、健康险赔款和意外伤害险赔款。

10、其他。指在当地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向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个人以贷款合同、票据贴现、垫款、贸易融资等形式提供的人民币贷款

六、社会融资规模的基本统计原则

社会融资规模的基本统计原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居民原则、金融原则、合并原则、增量和计值原则和可得性原则。

1)居民原则

社会融资规模的持有部门和发行部门均为居民部门。社会融资规模的持有部门(即借款人或债务人),是指通过自身的负债活动获得资金的实体经济部门,即住户和非金融性公司;社会融资规模的发行部门(即贷款人或债权人),是指实体经济所获资金的境内提供者,除境内金融性公司外,还包括住户和非金融性公司。

按照居民原则,外商直接投资、外债和外汇占款均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债的发行主体为非居民。第二,外汇占款是金融性公司收购外汇资产而相应占用的本国货币,其发行主体本质是国外部门。外汇占款体现为我国金融性公司对境外经济的融资,不应该计入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同时,我国当前外汇占款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外汇占款本身不属于货币政策调控的范畴。

2)金融原则

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按照金融原则,国债发行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因为国债发行的主体是政府,而且国债筹集的资金相当部分用于政府的各项日常开支以及弥补财政赤字,而不直接进入实体经济生产领域。国债的发行与兑付属于财政政策的范畴。

3)合并原则

社会融资规模涵盖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通过间接或直接方式向实体经济提供的资金支持。因此在统计社会融资规模时,不仅要将金融机构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合并处理,并且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与金融市场直接融资也要避免重复统计。在数据汇总方面,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和所有权关系相互轧差,不重复计算。例如,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的股权、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的债券等等,都不计入社会融资规模。

4)增量和计值原则

社会融资规模是增量概念,为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或当期发行或发生额扣除当期兑付或偿还额的差额。

社会融资规模各项指标统计,均采用发行价或账面价值进行计值,以避免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扭曲实体经济的真实筹资。具体计价方式如下:(1)贷款类金融资产直接用账面值计价;(2)银行承兑汇票直接用承兑时的汇票账面值计价;(3)债券和股票类资产按真实筹资金额进行计值;(4)外汇资产用平均汇率转换为人民币计价。

5)可得性原则

可得性原则,是指计入社会融资规模的指标应是可统计和计量的,并且其数量较大,对经济有较明显影响。实际操作中,虽然某些统计指标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可得性差或数额较小,统计成本较大,也可暂时不计入。例如私募股权基金,目前难以统计。再如对冲基金,我国这类机构规模和数量都较小,未来条件成熟,可考虑将它们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当前,社会融资规模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保监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有关部门。通过完善金融统计制度,加强中央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协调配合,不仅能及时获取当期数据,也可追溯历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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