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伤保险详解

发布时间:2016-09-30 00:10: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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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伤保险详解

社保工伤保险

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实际上是“职业伤害”保险,既包括工伤事故,又包括法定职业病。这一保险制度走过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历程。

工伤保险: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上述两种情况导致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业病: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所有疾病。

工伤保险的对象

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曾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作出下列限定:

1.身体受职业病伤害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工资收入者;

4.由于供养者因工伤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构成: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期间的待遇)

<2>工伤医疗期待遇

<3>伤残待遇

<4>康复待遇

<5>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工伤保险费率,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一类行业(风险较小行业:金融\服务\科研等)0.4%

二类行业(中等风险行业:房地产\制造\运输): 0.8%

三类行业(风险较大行业:石油\化工\冶炼\采矿): 1.2%

怎样的情况才属于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小编备注:工伤有严格的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职责,超出这些要素,不一定会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不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工伤】

怎样的情况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本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小编备注:48小时是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的时间,现在医学发达,很多疾病在ICU病房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治疗期单位支付的待遇

一、住院治疗的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

二、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核定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发生时间在20151120151231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此数额的20倍(57.688万元)予以核定。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的丧葬补助金、第()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1、实施范围较窄,认定严格,需通过单位投保;

2、“企业保险”难以分散劳动风险;

3、待遇标准偏低;

4、工伤认定、评残标准、医疗终结标准和劳动鉴定制度不健全;

5、工伤保险缺乏强制性(部分单位未投保)

社会工伤保险与商业意外险对比

商业意外险的优势:

1、保险手续简单、购买方便、可个人投保

2、保险费低廉、保障高,适合各类人群

3、赔付率高,市场影响力好

4、在中国境内,无论何时、何地出险,均负保险责任

5、一般含高额死亡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cb2463bd5bbfd0a78567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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