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A2

发布时间:2015-02-12 14:57: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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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A2



重要须知
1. 本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不保证本理财产品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具有一定的风险。
2.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3. 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客户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结构及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4. 本理财产品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内容进行操作。客户若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疑问或投诉,请拨打银行的咨询投诉电话95568或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一、产品要素
(一)产品名称:非凡资产管理季增利理财产品
(二)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组合投资类
(三)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四)适合客户类别:本理财产品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有投资经验客户及无投资经验客户投资;且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风险承受度评级二级(含)以上的个人客户/■机构客户。
(五)个人客户购买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个人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为5万元(含),单笔递增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其中起点金额不低于5万元(含)且低于20万元的理财产品为普通型;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含)且低于50万元的理财产品为高端型;起点金额不低于50万元(含)且低于100万元的理财产品为高净值型;起点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理财产品为尊享型;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的理财产品为尊特型。
(六)机构客户购买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机构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为50万元(含),单笔递增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
(七)产品结构:本理财产品为持续运作的具有固定投资周期(3个月)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在产品存续期间,客户可以在每个投资周期的认购期内购买本理财产品,并在认购期结束后的投资周期内参与理财产品投资。除非另有约定,在投资周期内客户不得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在投资周期结束后,客户获得理财本金及收益。
(八)认购期:客户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时间段,本理财产品每个投资周期均有认购期。客户在成功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将从认购期结束后的投资周期开始参与投资。具体的认购期时间规定详见银行在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的信息披露。
(九)销售地区、规模:面向全国销售,每类产品销售规模余额上限为     亿元。
(十)成立日:首个认购期结束后,如果银行判定本理财产品成立,则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日为             日。
(十一)产品存续期限:本理财产品持续运作,除非银行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
(十二)提前终止日:在产品持续运作期间内,银行有权视产品运行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为银行依约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之日。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五条第(二)款 “产品提前终止”条款。
(十三)投资周期:季(到期日遇非工作日顺延),第一个投资周期自成立日起算。
(十四)投资周期理财收益起算日:每个认购期结束后的第一日。
(十五)投资周期结束日:投资周期结束日以产品公告为准,投资周期的结束日为当期该款产品的到期日。
(十六)分配日:投资周期结束日(即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银行向客户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
(十七)理财收益计算期限:每个投资周期按照算头不算尾的方式确定理财收益计算期限。
提前终止日(含当日)或投资周期结束日(含当日)至分配日之间不计付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
(十八)理财收益计算基础:Act/365,指理财收益计算期限乘以该投资周期实际年化收益率除以365
(十九)产品收益率:银行将在产品的每个投资周期认购期起始日(含当日)公布本理财产品在投资周期的预期收益率。除非另有说明,本产品说明书中各收益率、费用率均为年化数值。预期收益率为测算收益率。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二、资金投向和投资组合安排
(一)投资范围及投资资产种类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存款、债券回购、资金拆借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的基金专户、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工具,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
资产 目标投资比例
存款、债券回购、资金拆借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的基金专户、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工具 30-85%
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15-70%
以上投资比例可在[-15%+15%]的区间内浮动,若超出该浮动范围,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信息披露;若客户不接受,银行允许客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三)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采用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追求适度收益的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的基金专户、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工具,以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符合监管规定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进一步提高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银行在进行前述投资时,交易对手可能为银行,银行将按照审慎、合理的交易原则进行交易。
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提前在银行网站、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可以申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三、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一)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1. 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费率由银行收取,固定管理费率为理财本金金额的0.15%(年化率)。
支付方式为:按日计提,投资周期结束日后支付。
2. 托管费
托管费由托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托管费费率为理财本金金额的0.06%(年化率)。
支付方式为:按日计提,投资周期结束日后支付。
3. 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由银行收取,浮动管理费费率为理财本金金额的0%-1.8%(年化率)。在每个投资周期,如果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扣除相关费用率后高于客户预期收益率,则银行最多按照理财本金金额的1.8%(年化率)收取浮动管理费,超过部分归客户所有。如果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扣除相关费用后低于客户预期收益率,则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支付方式为:理财产品分配日后支付。
4. 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指因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交易产生的交易费、手续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用,交易费用按其实际发生数额从理财资产中列支,按相关法令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
5. 其他:                        
若银行根据相关法令规定,调整上述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应当提前在银行网站、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可以申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二)客户理财收益及计算公式
1.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来源为:投资资产所得的利息、买卖资产的差价、信托受益权转让产生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得。
2. 在不出现风险揭示书所述风险的情况下,扣除交易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如有)后,在投资周期结束后客户可以按照银行公布的预期收益率获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理财收益=(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交易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固定管理费费率-浮动管理费费率(如有))×理财收益计算期限÷365×客户理财本金
3. 实际理财年化收益率:本理财产品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及银行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计算,当投资发生亏损时,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甚至可能发生理财本金亏损。
(三)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披露
      季增利:银行20141月至20143月的同类类似产品,其平均、最好、最差年化收益率如下表:
        业绩
款别                     年化收益率(%
 最差业绩 平均业绩 最好业绩
个人普通款 5.00% 5.50% 6.40%
个人高端款 5.15% 5.57% 6.15%
个人尊享款 5.30% 5.72% 6.30%
个人尊特款 - - -
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四)理财资金的分配
1. 若未发生风险揭示书所述之风险,则银行于分配日按预期收益率向客户分配上一投资周期的理财收益。
2. 若发生风险揭示书所述之风险,则银行于分配日按实际收益率向客户分配上一投资周期的理财收益。
3.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如果出现风险揭示书中所列示的风险且导致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无法实现事先公布的产品预期收益率甚至发生本金损失时,银行将按照对理财产品所投资产进行处置与变现后的余额按照每一客户理财本金占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有客户理财本金总额的比例向客户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银行保留向发生风险的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为实现权利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后,将按上述比例继续向客户进行分配。
(五)理财收益测算及分配示例:
例:季:银行公布某季增利理财产品投资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0%,客户8月末认购95日起算理财收益的该理财产品10万元。银行在该周期起始日确认客户购买成功,开始投资运作。该周期到期日(125日)银行公布该周期实际理财年收益率为5.0%,达到预先公布标准。则:
在不发生风险揭示书所述风险的前提下,该理财产品在周期到期日,客户可获得的理财收益=100,000×5.0%×91÷3651246.58
客户在周期到期日收到理财本金与收益合计101246.58元。
上述理财产品收益分析及计算中所采用的全部均为模拟数据,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水平。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六)最不利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
在发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风险揭示书所述之其他风险等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可能无法获得理财收益,且可能损失全部理财本金。

四、理财产品认购与约定购买
(一)客户可以在本理财产品的每个认购期内通过电子银行或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认购成功后,交易账户中的理财本金被冻结。投资周期成功起算理财收益后,该资金将在投资周期理财收益起算日从交易账户转出记入理财账户(银行如有上述行为则视为银行确认客户认购成功,否则视为银行拒绝客户申请,银行接受或拒绝无须向客户出具任何书面凭证),并于理财收益起算日开始参与投资、获得理财收益。在冻结期间,认购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冻结期内产生的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
(二)每个认购期结束之后,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根据市场、政策法规等情况,秉承诚信谨慎的原则,确定对应投资周期是否起算理财收益。如不能起算,银行将于认购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进行公告,并且理财本金将不会于投资周期收益起算日从交易账户中转入理财账户,客户可自由支取,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在银行最终确认前,客户的约定购买可以撤销,但是认购期结束日当日不允许客户撤销约定购买。

五、理财产品不成立及提前终止
(一)理财产品不成立或延期成立
若由于国家政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募集不成功,或其他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未能投资于理财合同所约定投资范围,或本理财产品在认购期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可能对产品的投资收益表现带来严重影响,或发生其他导致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原因的,经银行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客户将承担投资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理财本金将不会于成立日从交易账户中转入理财账户,客户可自由支取,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理财合同自行终止。银行亦有权但无义务在上述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延长本理财产品认购期,本理财产品成立日亦将相应延迟,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条件仍按理财合同条款执行。上述事件发生后,银行将及时向客户公告。
(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1. 在各投资周期内,客户无权以任何理由于该投资周期到期前要求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等不利情形时,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
2. 在产品存续期间,客户无权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如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根据其自身的合理判断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
2)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并有可能或实质影响到产品所能实现的投资收益。
3)其他银行认为应当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
3. 当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某款某期理财产品时,应至少在提前终止日前1个工作日进行公示,并按如下规则进行清算和分配:
1)银行将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变现和收益分配,如遇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或其它非因银行的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变现,银行可延长变现和收益分配期限,但应进行公告。
2)银行根据客户在提前终止日当天所持有的本理财产品的份额比例对清算后的余额进行分配。
3)银行将及时公布清算工作进展。

六、风险揭示
(一)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客户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客户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
(三)客户在此特别声明:其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所述之全部风险。

七、信息披露
(一)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详见客户权益须知。
(二)特别声明:客户已认可并知晓银行信息披露渠道,客户应主动、及时获取信息。如客户怠于或未能及时查询相关信息,而导致其无法及时知晓有关信息,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八、其他
(一)个人客户使用银行网上银行渠道,需先签约开通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机构客户使用银行网上银行渠道,需先签约开通中国民生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标准版(或中国民生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中小企业E管家)。
(二)个人客户使用手机银行渠道,需先签约开通中国民生银行手机银行。
(三)个人客户使用电话银行渠道,需事先查看过本理财计划的相关合约文件。
(四)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银行有权通过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渠道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本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修改之后3个工作日生效;客户有异议的,应当在修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银行允许客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理财收益参照提前终止条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bd2c66d964bcf84b8d57b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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