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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易学老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 - 百度文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调整对照表
序号 公司法修改前
1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修改后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业务规则修改前 业务规则修改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4.1 (七)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4.1 (七)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部分(三)3中,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部分(三)3中,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