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登报除名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5-06-11 11:22: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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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派】用人单位登报除名是否有效

2014年,我们办理过的案件中有十几件是用人单位通过在报刊、电台等传媒发布声明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通过统计和观察发现使用这种方式的还不在少数。但是,用人单位真的可以登报声明解雇员工吗?下面劳动派(微信号:laodongpai)就与各位分享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文|袁征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著作权声明:文章是作者原创,已经授权劳动派发表,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先看案例

20103月,王小姐入职一家商场,任职客服,平时主要接听一些电话,处理一些投诉事宜。201311月底,部门经理找到王小姐称好多顾客抱怨王小姐接听电话语气生硬,态度蛮横,服务质量差,希望王小姐能自动离职,王小姐不服,要求查看投诉记录,单位称要对投诉人保密,随后便让其在家等候处理。

2014210日,春节过后,王小姐提出回单位上班,单位告知王小姐因联系不到本人,且其无故旷工达到5天,单位已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通告通知本人。

王小姐坚称自己在家等候处理期间,从未接听过单位的电话,认为单位的做法缺乏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在与单位交涉无果后,便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补偿其在家期间的生活费。

这个案件最后的仲裁委裁决认为王小姐与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家庭住址的登记,王小姐不属于下落不明,商场对其解除劳动合同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裁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律师解析】

商场在处理王小姐的问题上存在两点问题:

一、王小姐被投诉却拿不出证据,侵害了王小姐的知情权,存在以投诉之名开除王小姐的嫌疑。

二、商场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无论其该与不该,正确与否,在程序上没告知王小姐就违背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的。

本案中,商场称电话通知过王小姐,在王小姐不到商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再以登报发公告的形式通知王小姐,这样的做法看似不得以而为之,实质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很难说该商场没有侵害王小姐权益的故意。

针对媒体公告的效力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决定,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加、放长假、长期病休假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相应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本案中王小姐与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有王小姐的家庭住址,王小姐不属于下落不明,商场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均未履行相应送达程序,其处理决定应属无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a7729c8852458fb760b56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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