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支付”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
文/王洪武律师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在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越来越注重审查资金的支付方式,是通过现金交付,还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是承兑汇票以及其他方式等。在我负责的顾问单位当中,刚开始接触时,有通过银行转账的,但借贷手续均不完善,出借人与转款人不对应,借款人和资金接收人不对应,导致出借人诉讼时的举证责任增加了很多,部分可能存在举证不能,法律风险很大;有小额现金支付的,但只让借款人写借款欠条,而没有让借款人出具收据和收条,这同样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
下面就现金交付及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该如何完善相关手续,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1、现金支付
风险点1:只写“欠条”,不写“借条“。
上一篇文章《借条与欠条在借贷关系中的法律适用》中已经详细讲解了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如何适用以及借条的规范格式,这里不再详述。
故【律师建议】:针对某些小额借款,可能存在签订借款合同的现实障碍,现实中往往借款人当面写一个书面的文件交给出借人,这个时候一定要让出借人书写”借条“,而不是欠条,否则存在证明不了借贷关系的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2:不让借款人出具收款”收据“。
这个风险点在现金交付中对出借人是”致命“的伤害,出借人若觉得有了借条或借款合同就完事大吉,那就大错特错了,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能证明出借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即向借款人支付出借款项。在近年的司法审判实务中,只有借条,没有收据,因不能证明出借人实际已经付款,借款人又不承认而败诉的案例也不少,所以如何证明借款人实际收到了出借人的付款呢?那就是得依靠借款人出具的收据。
故【律师建议】:在借款关系中,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不仅要书写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还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据,收据要明确写明出借人、借款人、收到金额、款项的性质、收款时间等,让借款人签字捺手印。若借款人是单位,加盖公司公章及收款人姓名。
2、银行转账
风险点1:出借人与转款人不对应,借款人和资金接收人不对应。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普遍存在出借人是A,借款人是B,但出借人一方的银行转款人是C,而借款人一方的款项接收人是D。
► 本来的借款关系是:出借人A → 借款人B;
► 但是现在转款记录显示:转款人C → 款项接收人D。
上述似乎借款合同的甲方出借人A和乙方借款人B没有关系。若借款合同当中没有明确标注转款形式,这对出借人来说是个很大的麻烦,不仅要证明出借人A与转款人C的关系,这比较容易证明,还要证明借款人B和款项接收人D的关系,若借款人B不承认收到款项,出借人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上述风险,在借款人还款的过程中也同样存在。
【律师建议】:如何才能避免上述法律风险?
1、若存在上述情况,本律师建议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比如:
“双方确认,通过以下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014年 月 日,甲方通过账号:【】,户名【】,开户行【】,向乙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开户行【】,转款【】万元(大写: )”
2、若在借款合同没有上述约定,或者仅仅有个简要的借条,也有补救措施,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为:
经甲(出借人)、乙(借款人)双方确认,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借款合计【】万元,甲方通过以下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金额合计【】万元(大写:),甲乙双方对以下转账及转账金额无异议。
2014年 月 日,甲方通过账号:【】,户名【】,开户行【】,向乙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开户行【】,转款【】万元(大写:)。
截止 年 月 日,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万元(大写:),尚欠利息【】万元(大写:)
风险点2:银行转账后未去银行打印转账记录。
现在支付的渠道很多,去银行转账、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等。去银行转账的留好转账凭证即可,但有的人为了避免银行排队,往往通过电脑和手机在网上转账,然后再从网上直接打印转账记录,这个时候就需要注意了,一般法院对认可网上打印的转账记录非常谨慎,如无其他证据证明,则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所以【律师建议】通过网上转账后要及时去银行打印转账记录,转账记录有银行的公章,这才是最有效的证据,然后和借款合同等相关借款手续一同留档存放。
王洪武律师,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电话:134********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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