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1-12 10:43: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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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定期对工程进行验工计价并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计量支付。

第三条 计量支付的方法及计算规则应依据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计量支付条款和内容。

第四条 计量支付条件

1、申请计量支付的工程必须是已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合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量支付的依据。

3、按规定需进行合同履约评价的,每季度末(或阶段或保修期满)计量支付时需完成本季度(或阶段或保修期)的合同履约评价并提供履约评价报告(合同履约评价报告详见《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4、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新增合同外项目、现场签证等)、清单漏项等的计量支付,均需事先按有关程序办理并取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同意后方可列入计量支付报表,如工程变更应先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单价或总价获发包人批准且报市审计专业局备案完成后,方可列入计量支付申请。

5、其它不予进行计量支付的情况:

1)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

2)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

3)不符合合同或设计规定的工程;

第五条 报表

(一)统一格式(见附表)

计量报表:工程计量核查表、工程量计算书、报验申请表、申请付款明细表

支付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工程款支付证书、付款申请书、合同履约评价报告

承包人应严格按要求格式申报计量支付,经审批后的报表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二)分类

按工程进行阶段分为月报表、结算报表、最终报表。月报表在每月末进行,结算报表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最终报表在合同保修期终止后进行。

(三)计价支付报表中的单价或合价,必须是工程合同清单的价格或经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更新的价格或经批准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外的价格。

第六条 职责划分

(一)承包人

1、按合同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认真填报计量支付报表供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查(需提供电子文件);

2、提供工程计量必须的工具、仪器、施工图纸及其它计量工作所必须的便利条件;

3、提供齐全有效的计量支付证明支持材料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监理工程师

1、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按工程形象进度编制投资控制计划;

2、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计量申请,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法组织完成计量工作;

3、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支付报表、计量支付证明支持材料,报发包人批准后分发计量支付申请;

4、建立计量支付有关台帐,随时供项目组查阅;将经批准的审核文件分发有关单位并存档;

(三)发包人

1、计量支付工作由项目组具体实施管理;

2、项目组专业工程师负责已完成工程的计量核准与验收工作,负责抽检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与数量,负责核准计量报表、支付报表;项目组造价工程师负责复核支付报表。

3、审批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新增合同外项目、现场签证等)、清单漏项等的工程价款;

4、批准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计量支付申请,并报相关处室、项目分管署领导批准。

(四)造价咨询单位

1、全面、系统、准确地复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支付申请,对上期计量支付的工程量、价格、工程进度款进行复核(如是否超付,计算是否有误等),向发包人提供独立的审核意见;

2、全过程投资控制,主动、及时地发现并向发包人汇报可能影响投资投资的事项,提出相关改善建议。

第七条 计量支付审批

(一)审批原则

1、满足第三、四条规定;

2、当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比例时,暂停支付,待工程完工结算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专业局审定后,再按合同规定支付。严禁超付现象。为防止超付,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新增合同外项目、现场签证等)、清单漏项等引起造价增加的,在申报审批完成且经审计备案后,在月报表中每份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加的支付比例可由项目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适当的进度款支付比例。

(二)审批程序

1、承包人于每月底提出截止至当月25日完成的工程量的计量报表和支付报表,报送监理工程师签收(一式5份);

2、监理工程师(现场专业工程师、计量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合同工程师、项目总监)按监理合同规定对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总监审核并签署认可后,报发包人项目组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项目主任审批;项目组凭经批准的《付款申请书》,按《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4、工程款拨付手续完成后,由监理工程师将《付款申请书》转发承包人,承包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监理工程师负责将计量支付相关资料分发有关单位并存档。

5、发包人将上期计量支付资料送造价咨询单位复核,造价咨询单位应在20日内将详尽的审核报告(包括审核明细、审核结果及相关建议)返回发包人,审核报告应有造价咨询单位复核造价工程师签章、负责人签字及单位公章。若是结算报表,由发包人负责将结算资料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专业局审计。

第八条 若工程结算时发现超付现象,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发包人损失。

第九条 土地开发中心、工程管理站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a0fd76c011ca300a6c39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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