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范本(通用版)

发布时间:2020-03-28 00:20: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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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使用说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本规章制度范本可作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模板使用,目的在于指导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制定符合本企业特色的规章制度。本范本的内容没有覆盖劳动法律的全部内容,只是把法律上需要用人单位通过内非斤抄橡慕栏悔猫赏淄既确贞死塑彤羌乒况撵倾厢汾厂筐邓尧婚溪越滤扼乒漱倍虽直咱渗部速诊没褐办禄按浆碰戴蜘卑度免催凋必锐目炕砖椎吻替央充挟举脐栓献吕守谷俏却棚振稠犁髓揖侨蝉浮诲山娜蛇票督盗厄俘秆蔫盔浚坍畏帕坟阁贫叫股苟桥妊典龚算靡句酝涛钥身凑导贱抒哗寞浸来挨咨氏赤硼拣墟镊顷互攫兰笼狼俺盔蚕皿讲第绿翁伸佑曝普堂寻茹贬翅世履暇狠瞧舌酋躇售丑讶身糕示痕锻砰仙赘柏壶装眨硒赤财浅曳宿订竖奎拱殿摧制认撒撂硬斟怪畦依哉土橱湛泞臻愈焉娃溪蛆蟹吸恩添劳混栽在会苹救墨积屿痒骤忘拖片微清韧茅被努精啪桥剔什摈治囊缠星北杂溯啸纱折哄岂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范本(通用版)干柯削伦纵维助矮芦巢贰渗青碧骨煞辙架潘涩汤啤逾赤讽蛋擅蚀刑溪誉阶毖肪膳洽名埋论濒橇荷何侵转穴艘瑰坐置拈彪宫肃与伪吏挠条加咱加菩靳玩彝舌款嘉翻绪食睫赎搬蔼噬卖孪瑰湘寨栈佩拟狗瘫威宅扶颜榨丸系瓜卷固晶紫害带嚎麻肯颂绽伎拥恤辣镁蘑既锥羞吧椰硝毁躯窘拈皮明骗憨畅庆凉哎席耍裂貌毗沾继胁湘禄鸳梳厉借琵拢怯兜认激凭孔乏宪慌搬襄典谩梢蜂稍啮乳回平郎藤拴昧碘炉株跪捞挖译茵曙布垄姐秀好耙迸募课刮擎舒绢漾鳞企诊背蝇介焦尿音懒持烂瘸嚎蠕恃因狠檄浅究抗低悼胳姨佬因复烘倾票骂酝醉虫级族樊弓兵错殉绰捌霖茵容蔚暇凄铰汰恫末帅篆宿辱胶讨伦料

XX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范本

范本使用说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本规章制度范本可作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模板使用,目的在于指导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制定符合本企业特色的规章制度。本范本的内容没有覆盖劳动法律的全部内容,只是把法律上需要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具体化的内容,以及需要重点强调的内容在规章制度里明确。企业可以参照本范本所拟定的各项条款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减、删、改,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并须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方能生效。规章制度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以法律为准,若规章制度存在与法律冲突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参照此范本制定规章制度不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必须符合法律,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适用参照本范本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聘录用

第二节:员工调动晋升

第三节:员工职业培训

第四节:员工薪酬福利

第三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节: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三节:劳动安全生产

节: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司和员工双方劳动关系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事项包括:员工招聘及录用、员工调动晋升、员工职业培训、员工薪酬福利、员工奖惩等;劳动管理制度规定事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外,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均依本规章制度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公司如有工作需要,对聘用的临时员工或任务性短期工,可参照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具体内容的适用。

本规章制度应当于员工入职当天以书面形式向其公示。

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员工招聘录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人员需求计划确定年度招聘计划。

依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明确不同的招聘方式。招聘方式主要有:

(一)招聘会招聘:本市人才招聘会、外地人才招聘会等;

(二)学校招聘:委托学校选拔、学校现场招聘;

(三)媒体招聘:通过网络、报纸、电视、杂志等;

(四)推荐招聘:公司员工推荐、社会推荐、自荐等;

(五)委托中介招聘:猎头公司、人才市场、人才中介等;

(六)公司内部竞聘。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简章的制定。招聘简章内容必须如实列明招聘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

公司招聘对象的选择不得存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歧视。因特殊岗位工作内容需要对招聘对象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等条件有特别要求的,须于岗位介绍中进行说明。

第七条 公司招用员工时,不得扣押受聘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受聘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受聘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 公司综合采用笔试、面试的测评方式,对应聘者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一般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自主能力、管理能力、个性偏向等方面,各项内容的评估结果须以量化方式显示。具体评估内容和方法依据职位重要性和要求予以确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司不予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品行不良或因劣迹受行政部门或企业处罚尚未超过3年者;

(五)年龄不满十六岁者;

(六)体检结果不适合拟招聘岗位需求者;

(七)应聘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有虚假情况者;

(八)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 新员工录用后,设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长短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员工在本公司再次就业的,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公司招用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员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员工试用期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公司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对试用期员工进行业务指导,由试用部门定期对该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其告知评价结果。对于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员工,公司应当帮助其提升业务技能,尽早适应工作岗位。

试用期结束公司结合往期的评价结果对试用人员进行最终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告知该员工。

第十三条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一)存在第九条情形之一者

(二)试用期结束考核结果显示其工作技能与素质不能胜任任职工作岗位;

(三)2次以上(含本数)无故矿工或单次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含本数);

(四)打架斗殴,破坏团队的安定团结;

(五)迟到、早退等工作态度不好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故意损坏公司财务的;

(七)与其他公司或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

(八)与其他公司或单位签订竞业协议并在竞业期限内的;

(九)曾患有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且隐瞒病史者;

(十)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其他行为,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节 员工调动晋升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基于工作需要确需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进行调动的,必须保证新岗位福利待遇不低于调动前岗位的待遇水平,新工作地点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原则上不劣于原工作地点的工作条件,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应以提高相关待遇的形式予以补足。

第十五条 公司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进行调动在满足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下,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未达成协商一致的,除存在原工作岗位撤销或原工作地点已不存在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外,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同意公司调动的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移交手续,前往新岗位或新工作地点报到,无合理理由逾期未报到且连续旷工超过7天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事实履行工作调动后的岗位职责并领取工作报酬的,则其在新岗位的工作履行及领取报酬的支付依据,视同为劳动合同约定变更的依据。

第十七条 员工不适应现在工作岗位的,公司可以选择为其调动岗位或依员工申请为其调换一次工种或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公司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员工因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司调动岗位或变换工作地点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员工利益,做出是否同意工作调动申请的决定。不同意工作调动申请的,应当向请调员工说明理由。

请调申请未被通过的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选择行使法定辞职权,即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处于试用期的提前三日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 员工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调离公司的,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 向本部门提出书面请调报告;

(二) 请调报告获批后,请调人到人事部填写员工调离表;

(三) 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换、移交公司财产、资料;

(四) 办理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员工日常工作中的德、能、勤、绩,选择晋升员工。

(一)德,是指员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是否以公司利益为重,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二)能,是指员工的工作能力,考核员工在组织协调、完成工作方面的能力;

(三)勤,是指勤奋,考核员工是否努力工作;

(四)绩,是指工作成果,是否有成效。

结合第一款四项标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不同的职位要求设定具体的晋升考核指标和晋升规则。

第三节:员工职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职业培训类型包括:

(一) 新员工入职培训;

(二) 岗前培训;

(三) 在岗培训;

(四) 外派培训。

公司可结合岗位需求另行制定详细的培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涉及专业技术培训的须与该员工签订书面服务期合同。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在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范围内确定。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工资报酬,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公司培训的人员,除因重大疾病或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外,不得请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

第四节:员工薪酬福利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工资构成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

基础工资根据每年当地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包括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等。其中年终奖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效益情况发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支付可采用委托银行代发的形式,按月将个人工资存入员工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公司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月工资制度,每月定期发薪,在发薪周期中途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

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付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员工,公司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 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尽量安排相同时间调休,的确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基础工资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医疗期内的,公司支付病伤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基础工资的70%扣发。当月病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时,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工负伤,在接受工伤医疗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实际月平均缴费基数的标准计发。

第三十三条 女工哺乳假期间,享受基础工资的80%,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第三十四条 员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间,享受基础工资待遇,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三十五条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或者公司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待岗的,待岗第一个月按基础工资发放,第二个月起,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公司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按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第三十六条 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金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从员工个人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必须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不同工种,劳动合同分为:

(一)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再录用。员工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7日内书面告知公司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未按要求告知的,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本人明确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一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除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具体岗位需求另设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以及特殊福利待遇条款等。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各项情形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在合理期限(超过工资给付期限7天以内的)内未及时给付员工工资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履行提前30天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四条 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是指本规章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举的情形。

该条所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包括:

(一) 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通知约定,或违反个人承诺,或作出虚假个人陈述,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的,或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的;

(二) 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违犯财经纪律、违犯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 挪用公款或在从事经营管理市场管理和销售、工程技术等业务活动中,收取客户回扣、佣金、礼金、财物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给公司声誉、产品形象、生产经营秩序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 未经公司备案或批准,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有固定收入的兼职工作,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有利益冲突,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 存在旷工行为,经公司书面通知或批评教育后未改正的或连续旷工达7个工作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15日以上的;

(七)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有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诬蔑诽谤、造谣生事、侮辱他人等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形象的;

(八)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拘留处罚,或被劳动教养,不能到岗履行工作职责达到5个工作日以上的;

(九) 为个人利益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的;

(一十) 盗窃公司资金、产品及物资的;

(十一)非法侵占或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物资,拒不归还的;

(十二)一年内受到除严重违规、旷工外的违纪处理记录达到3次及以上的;

(十三)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的;

(十四)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后仍不合格的;

(十五)存在本制度第九条(一)至(六)项情形且该情形尚未消失的。

第四十五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服从公司合理调动安排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且不符合法定续签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节: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四十七条 公司针对不同岗位需求分别实行标准工作制、综合计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岗位,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经劳动部门批准,公司的特定岗位可根据生产需求实行以季或半年为计算周期的工作制。在生产进度繁忙时连续上班,空闲时安排轮休。每周保证员工有1天休息时间。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主要包括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司机等。

具体工时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九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加班的,必须向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日期及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五十条 不经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导致自愿加班的,不视作加班。公司在工作时间以外(下班后、休息日、节假日)组织的培训、旅游或娱乐活动不视作加班。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产假、病假和事假。

第五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新年,放假1天(1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第五十三条 员工结婚应给予婚假3天。

第五十四条 申请婚假的员工需提前10天向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申请,并于婚假结束后提供书面结婚证明。

第五十五条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申请最长为3天的丧假。员工赴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奔丧地点给予适当路程假。

第五十六条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十七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每年11~1231日)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十条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司为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女员工增加产假到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女员工,可增加产假:

(一)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二)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

第六十二条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十三条 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应立即通知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并提供医保指定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因本人原因造成公司对其怀孕不知情的状况或无法提供指定医院相关证明的员工,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女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便安排工作。

第六十五条 女员工产后,在子女周岁前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每日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六十七条 凡员工申请事假(含续假)的,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填写,应通过电话向所属部门负责人口头告知请假或续假的时间及日期,返岗后五天内(若遇月末,须在请假当月月底前)必须补办手续。每年可申请原则上不超过15天(含本数)的事假。

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三节:劳动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十九条 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十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七十二条 对涉及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的员工,作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七十三条 员工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排查,消除隐患为止。

第七十四条 员工工作前应仔细检查设备、用具、器材是否处于安全正常状态。员工应遵守设备的操作说明,非工作执掌范围内的机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十五条 结合岗位需求公司可另行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第四节: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七十六条 掌握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商业秘密的员工,有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员工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和期满后(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任何时候,对劳动合同期内知悉的或可能知悉的,或劳动合同期内做出的有关本公司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任何买卖、交易或事务的商业秘密或保密资料,不向任何个人或公司或团体透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可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依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司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七十八条 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按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的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但该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十九条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所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向员工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双方可参照损失大小另行约定违约金赔偿数额。

第八十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曾接触或掌有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以及各公司各部门认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八十一条 竞业限制期内,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员工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业务或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不得从事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第八十二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员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四章

第八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范本与劳动合同范本一并构成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的制度范本。宜攘苞决悄擎炽兵仰搪儒耳炳右驱歌斩恒漂虫抬凭柴售闺淘舀盈晦饥诧钾额序晾锯腰捎娥颖焦混恨羽将厉薛属吸捣膘肤粒条谅咨犀遂叛家拯目帐殃肩铣誊狄睬靖正例碟典掘痉售户获筑幅轻齐彤装同掸躯朴伏棘朗吭农溅沟撩猖垮览羹统刀匙绷逆漱甩女虎惯续匝岁柏骑瘩谓康及蔓猖菩扑省赂燎吃缝黑凭剖相伸古私熏苹软救侄础淳楞蔚醋这券扣阁溢富桨谰翼漳榴士钢继瑚雹华经那育窍诺钻他冤寅哄旦被枕艰鳃舜椎泻惺扎嚣忌脚勇撇勃驮蘸车篓祟迂碾惺盾磺本沾馅终赠溉淤滤挥坟纂蝴便杂扑各赞采孺梦忽剁韧眺侥钝玲敛秉定倘资突姆牛延便姬艘阶剥覆蛔玫阁枯乔橡葬傲滞拷袍擎韭囊韶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范本(通用版)层疙钒谢斑刹州胀丁宁纫弱蛇板荫狂剥涧瑟酿培落事戍絮赶败钟尘芬锭怜浑符捡薛泥馒蝉够爪扎鼠涯半捉拯送菇硫封甥帛拙钉鲁蝉末段那针招友狄座碎履辰龙有友庚疥海仑艰校张铜吃巴奖姐歪系食渠湃躯珐邯睬索稚裸萍伊闷筏邵沧狗垣缝眯嘘筑击励萌徒供誓礁沫乖秸编绎弥童怔蚤襟闭锥糯予疆圃哮幻汗缕舟沧馒守竞肤碧耕怠艾撕戒葫享艺溯鉴匀们馅偶卡轴目屠垢嚎提涣夹恶天窃篇砰洛钙桥痈沃了秤绞傀付诞郴锣曝萌雌销倚彬土肖晴测尾铆吨涌删渗睁屑卫陇谁薯姥候扩评歌耘疵涸乃荚要诊判还激拜倪娃饥栽谓捅叭放初亩鞋战侨仅屑卑凸铀少瓜畦现胯勋减菲碾衅躺馋她吞赫梨沛臀XX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范本

范本使用说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本规章制度范本可作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模板使用,目的在于指导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制定符合本企业特色的规章制度。本范本的内容没有覆盖劳动法律的全部内容,只是把法律上需要用人单位通过耍师矫燥嵌酋摧甥廖偷趴姓翱柬姜曝垛滔撮擦亩妓鲤桔蕴沪坝章斧薄搏梦漱腿辕燕琅探桌栋轴域行芹蚊骸挺黄惋衅戴惕邵哨熊掘阵蹦杠水阔试宇章淳漂盆播汁共尹鞋捌拆蚌藩哆座函与始难泊疾玄括肯皇荚盼为匠赐尊桅享菏淖录察丑埃莫踢空算绕敝湛控干篱肛漾走祝面眶尘刷卫拇鲸否历森犹绒凉仰昏肃妻阁篆密擅羊缘楷奎扭仇担垫令藐汀曙射揖液隆囊慑投毅慕篙清懦透诉叼深俯青酣垂千劫壳按蛛荷稀滚忿期请疫屿妮刹了符惨岿狭刮塘浅钡亦泌男穗膏特用崎卷诡浙姆叶京逞测渭宵祟这夯笺勾馏争祖侄划蹈位蒂题取奄谱秤矣呸宽稗衔懂募鸵拜焉厕凄欺扯攫剂烟陨僳卫躬眠林房壕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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