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19-07-25 05:19: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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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

作者:林志忠

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2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伴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行为,在认定犯罪时不易区分,本文就以一起案例为例,分析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

        关键词: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29-01

        作者简介:林志忠(1987-),男,汉族,福建漳州人,本科,任职于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295日晚,犯罪嫌疑人赖某、赖某钦(刑拘在逃)等10多人在KTV包厢K5喝酒,而犯罪嫌疑人任某生(刑拘在逃)、赖某雄(刑拘在逃)、张某强、张某杰、张某城等10多人则在KTV包厢K8喝酒。96日凌晨30分许,赖某与张某杰因争执发生打架,在一旁的任某生、张某强、赖某雄等人见状,立马上前围殴赖某。同时,赖某钦等人也过来围打张某杰。赖某还打电话纠集赖某辉前来打架。经鉴定:赖某、张某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张某强、张某杰、赖某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形成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强、张某杰、赖某辉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赖某与张某杰酒后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张某强、赖某雄等下坪村人与赖某钦、赖某辉等南门村人相互殴打,双方行为人分属不同村的人,为争霸一方、报复对方,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斗殴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强、张某杰、赖某辉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在KTV喝酒时偶发口角而临时起意互殴,本案双方行为人事先已在现场的KTV喝酒娱乐,后赖某与张某杰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架,在场的同村人为争哥们义气、耍威风、发泄情绪,进而发生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9e7fd35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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