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1-10-18 22:31: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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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工程是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主要解决天然林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问题;

2,三北长江防护林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风沙危害、水土流失以及不同类型的生态问题;

3,退耕还林工程,主要解决重点地区的水土流失问题;

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

5,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主要解决物种保护、自然保护、湿地保护等问题;

6,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主要是解决木材供应问题。

林业: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发展林业,除可提供大量国民经济所需的产品外,还可以发挥其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护环境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1.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4.坚持质量和速度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促进发展,保障收益原则。

集体林权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明晰所有权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

3.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机制。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合理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林权证由县以上林业局统一颁发,国内统一编号,林权证属个人固定资产,可依法转让、继承、抵押、赠予,也可作为合作、合资的出资或条件。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审批部门:县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人资格条件:林木、林地界线清楚,标志明显,权属明确,无争议。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办理林权证申请书和林权(变更)登记表;

2、与毗邻单位的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与实地吻合的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文资料;

4、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林权证的意见。

集体林地转让需办理林权证的,还要提供有资质的部门作出的林地评估材料。

办证程序:

使用者或所有者提出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县林业局复核有关资料→到实地进行调查复核→对四至界线进行公示15天→县林业局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林权证。

一、林业政策的概念和特点

   林业政策的概念。我国林业政策的总目标。林业政策的表现形式。林业政策的特点。

二、林业政策的分类

  ⑴按林业政策的层次分类。⑵按业务性质分类。⑶按经济过程分类。⑷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地位分类。

三、林业政策的制定

  林业政策制定的概念。林业政策的制定机关。制定林业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规律。制定林业政策的过程。

  ㈡林业政策实施的方法

  ⒈行政方法。

  ⒉经济方法。

  ⒊法律方法。

一、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联系

  ⒈党的林业政策是制定林业法规的基本依据。

  ⒉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定型化和法律化。

  ⒊实施林业法规必须以党的林业政策为指导。

二、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主要区别

  ⒈制定的主体不尽相同。

  ⒉表现形式不同。

  ⒊实施的方式不同。

  ⒋内容的广泛性不同。

⒌稳定程度不同。

一、林业三定

  ⒈稳定山权林权。

  ⒉划定自留山。

  ⒊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实行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坚持依靠乡村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有造林,并鼓励农民个人植树的方针,发动城乡广大群众和各行各业扎扎实实地植树造林。

三、以实施六大工程为重点,带动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⒈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涵义和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三步战略目标。

  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⑴天然林保护工程。⑵退耕还林工程。⑶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建设工程。⑷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⑸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⑹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

  ⒊实现林业的五大历史性转变。六大工程建设的启动实施,标志着中国林业正在加速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由毁林开荒向退耕还林,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由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的五大历史性转变。

四、坚持两大体系的总体目标,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林业兼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是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大特点。按照林业三大效益兼顾的原则,把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作为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林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这一发展目标。

五、坚持生态建设为主的原则,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主要措施

  ⒈保护国有天然林资源。

  ⒉对陡坡耕地实行有计划、分步骤的退耕还林。

  ⒊加强重点防护林建设。

  ⒋防沙治沙。

  ⒌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

  ⒍加强湿地保护。

六、坚持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把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林业分类经营的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坚持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是发挥林业三大效益的基础,是林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健全全国和地方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实行森林资源监督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

八、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

  ⒈征收育林费(育林基金),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⒉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冶金、铁道、交通等使用木材量较大的部门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造林。

  ⒊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和长期贷款。

  ⒋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⒌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十、大力发展林业科技和教育事业

  科教兴林是我国林业的发展战略。林业科技工作总体目标。优化教育结构,多渠道培养科技人才。开展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全行业培训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林农的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林业劳动者的素质。

十一、切实保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⒈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⒉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⒊保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⒋切实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森林法是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目的,调整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森林法》的适用范围

  《森林法》的空间(地域)效力。

  《森林法》对人的效力。

  《森林法》的时间效力。

三、《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原则。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依法从严治林的原则。保护林农、承包造林者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林业建设方针

 国家所有权。国家林权是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整个国家财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发展我国林业的主要物质基础。

  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是集体所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林业的主要物质基础。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我国森林资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是我国林业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

  个人所有的林木:公民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依法使用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登记程序。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文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

  林权争议的当事人协商解决。

  林权争议的行政解决。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条件。有权依法处理林权争议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处理林权争议的程序。林权争议经人民政府处理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林权争议的诉讼解决

森林公安机关和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职责

  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体制。

  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主要任务与管理体制。

制止人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禁止毁林开垦。禁止毁林采石、采砂、采土。禁止毁林采种。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禁止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的行为。禁止过度修枝的行为。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

、林政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⒈林政管理的原则。⑴法制原则。⑵民主集中制原则。⑶反馈原则。⑷效益原则。

  ⒉林政管理的方法。⑴传统方法。⑵现代方法。包括林政系统方法、林政目标管理方法和林政责任方法。

第三节 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

  ⒈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⒉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组织。⑵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对象。⑶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⑷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⒈处罚法定原则。

  ⒉公正、公开原则。

  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⒋处罚救济原则。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⒈财产罚:⑴罚款。⑵没收财物。

  ⒉行为罚:⑴责令停产停业。⑵ 暂扣、吊销许可证。

四、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

  ⒉被处罚对象的具体违法事实已查证属实:⑴违法行为人明确。⑵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充分确实,主要事实清楚。

  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⒋属于查处的机关或组织管辖。(1)级别管辖。(2) 地域管辖。(3)共同管辖。(4)指定管辖。

五、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⒈简易程序。⑴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⑵实施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

  ⒉一般程序。

  ⑴立案。  ⑵调查。  (3)决定。。

  (4)送达  (5)执行。

  ⒊听证程序。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⑴听证程序适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⑵听证程序应遵守的原则。⑶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应符合的规定。⑷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⑸听证准备应遵守的规则。⑹听证进行的程序。

林业行政复议的特征。林业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为。林业行政复议的主体。林业行政复议的对象。林业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执行:

  ㈠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⒈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⑴林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行政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⒉林业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⑴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⑵标的是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⑶只限于相对人就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所发生的争议。⑷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监督林业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损害的司法活动。⑸林业行政诉讼和林业行政复议的密切关系和主要区别。

  二、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㈠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⑴对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⑵对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⑶认为林业行政主体侵犯法定承包经营权的;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者给予行政批准,林业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⑸认为林业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⑹认为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等。

   林业行政诉讼的管辖

  ⒈级别管辖。

  ⒉地域管辖  

⒊裁定管辖

  ⒈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⒉诉讼当事人包括:⑴原告。⑵被告:⑶共同诉讼人。⑷第三人。

⒈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名义代理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⒉行政诉讼代理人种类:⑴法定代理人。⑵指定代理人。⑶委托代理人。

笔记

现在林业的内涵:以和谐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研究与管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研究对象:林业生态系统。

协调的关系:人与人,人与自然。

实现目标: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现代林业的经营目标:实现零废弃物。

我国林业森林面积1·59亿公顷,覆盖面积16·55%,相当于世界的61·3%,世界第五位。

林业取得的成就:1、人工造林势头很猛,2002年造1亿亩。2、林业产业不断发展,实力不断增强。3、林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林业存在的问题:1、土地沙化。 2、水土流失严重。 3、旱涝灾害严重。

原因:1、分布不均。 2、需求扩大。 3、农民发展林业积极性不高。4、林业改革滞后。

我国林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供需矛盾严重。

战略思想: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下植被为主体的国土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丽的文明社会,(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

f建设的目标:到2010f覆盖率20·3%,大江、大河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有所缓解,环境恶化得到控制。到2020年覆盖率23·4%,重点地区生态问题基本解决。到2050年覆盖率28%,达到山川秀丽,木材自己自足。“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生体系。”

林业政策的总目标:保护森林、发林业政策:党和国家。

展林业、实现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特点:

制定:制定机关为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级政府、林业厅)

1、中共中央在宏观上制定全国林业政策。《林业政策规定》,1916年即林业18条,(中共中央发布)全国性。

2、国务院根据中央的规定制定的政策。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林业三定政策

3、国家林业局制定具体政策

4、地方政府制定本地方的林业政策

8511颁布,9871修改

政策发展的转变:1、奠基阶段(1949~1956 2、林业挫折阶段(1957~1976年)3、恢复发展阶段(77~19924、现代林业的发展阶段(1993~1999年)5、林业可持续发展阶段(2000~今)

林业措施(现代林业发展的3大保障):1、行政方法2、经济方法 3、法律方法

林业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保护森林和林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20件,部门规章

60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政策与法规的关系:联系: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1、政策是制定法规的依据2、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定性仪3、实施林业法规要以党的林业政策为指导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的方式不同4、内容的广泛性不同5、稳定程度不同

行政处分:本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特定机关对违犯行政法规的处罚

城市化:人口的聚居

全球十大污染城之首 虫害发生少,病害有季节性

主要环境污染 把森林引入城市,把城市建在森林中,城市绿化过程中植物的配置

第一章 我国现阶段林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林业“三定”和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三定”:1、稳定山地权属 2、划定自留山 3、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1、山林权属:林业产权、林木所有权、森林、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颁发林权证

林权权力人:(个人 法人 其他组织)

1)林权证:

2)取得林权证:A: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请表 个人身份证明 证明文件等;B:初审(10个工作日) 公告(30天)发生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调处,调处书加盖专用章。C:报同级人民政府(3个)D:颁证。

2,划定自留山;由村委会划给农民的长期使用的荒山荒地,农民有自主权,无偿使用。

责任山;农民承包的,采伐需申请办证的

每人每年植三到五株树

六大林业工程;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三北和长江下游地区防护林重点建设工程。 天然林保护工程。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法的表现形式,一 宪法,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七特别行政区法 八,国际条约,

法的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位阶具有同等效力,只适用于本地方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具有溯及力

物权:权力人在法律的范围内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力。

所有权; 核心是自物权,权力人对物收益使用的权力

森林法;只要与森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

森林;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乔,灌 竹)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

森林覆盖率;以行政区域单位内林地面积和土地面积之比

占用林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于探测建设等工程,依法使用国有林地。使用的是集体的位征用林地

占有林地所有权归属国家;使用权归属相应的机构

占用和征用林地的审批程序,一般林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表,提供材料与使用可行性报告,以及各类相应的文件资料。国家林业局审批的范围:生态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30公顷以上,其他为70公顷以上

林业的五大转变1 以用材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 2 以毁林开荒转向退耕还林 3 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转变 4由采伐天然林向人工林转变 5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化发展

植树造林的政策措施

1给予长期造林的个人长期贷款。2征收的育林费专款专用

造林的绿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植树造林收益分配;集体林所有权为国家,收益归单位。个人造林;无合同规定为个人收益

封山育林 1973年开始,主要方式:全封,禁止一切活动。 半封,季节性开封。 轮封 ,轮流进行

森林保护: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防病虫害,防火,防人为迫害。

防火的方针,预防为主,积极防火

森林防火戒严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防火由政府负责,不能动员残疾人,孕妇儿童防火

防病虫害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防止人为破坏,1 毁林开荒,2非法采矿,3 在幼林地砍柴,4 剥树皮等

森林采伐的限额;每年采伐林木五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额

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

森林采伐的限额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区别,1制度原则不同,2计算指标不同3修订年度不同

林木采伐许可证,一般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 一般集体和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 国有企业和国有部门的由国家林业局核发 办证需要的材料,1 权属证,2调查设计3上年采伐验收的合格证

木材运输证,省内:由县级以上政府核发。省外:国家林业局

木材检查站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

盗伐林木罪: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非法占有林木,秘密砍法树木,数量较大的,或私自砍法国有集体个人的林木。

立案起点:25方或幼树100200株以上

重大案件,2050方或幼树10002000株以上

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100200方或幼树500010000株以上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并没有获得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进行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96ea1edaeaad1f346933f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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