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20-05-13 15:11: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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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融洽、家园和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四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 严禁赌博、吸毒、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违规放牧猪、牛、羊等,畜牧养殖户要管理好自己饲养禽畜,实行圈养,不准私自乱搭乱建猪舍、羊圈等。

第三章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八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 本村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条 村民应自觉保护地貌完整,不得毁坏地堰,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国家、集体林木。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不得焚烧垃圾、秸秆、根茬等;做到文明祭奠,文明扫墓;不得焚烧荒地开垦农田。

第十三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加强村里防火设施检查和维护。加强对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水平。

第十五条 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五章 婚姻家庭

第十六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争创文明家庭。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十九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

第六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一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二十三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七章 村风民俗

第二十四条 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小事不办,恶俗禁办,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注重积蓄,殷实家庭,不收高价彩礼,不办或俭办订婚、满月、生日、过寿等喜庆活动。农村党员、村干部办理婚丧事宜要执行事前报告制度,到镇纪检监察机关审批。村民婚嫁丧葬事宜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其他喜庆事宜宴请人数不得超过60人,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婚丧事宜时,礼金不得超过300元。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操办婚嫁丧葬事宜,烟每包不得超过10元,酒每瓶不得超过60元,参加婚嫁丧葬事宜时,礼金不得超过100元;扶贫先扶志,治贫先治懒。要严厉抵制“等、靠、要”思想、打击不赡养父母、虐待妇女儿童、分户争当贫困户,把困难扔给政府等不良风气;低保金必须谁困难谁享受,任何个人、任何集体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收缴低保金。

第二十五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不健康、不文明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影像、言论、信息,对在公共场合或微信群诽谤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信息要坚决抵制,不参加邪教组织;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八章 美丽家园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与文明村镇创建以及特色乡镇、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村民新建、翻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等的,需当事人提出申请,报自然村,由村长主持召开本村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按手印后,报村委审核再报镇政府备案,经镇政府及相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建设,要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不得擅自动工;申请新建、翻改建、扩建必须实事求是,批哪里建哪里,批多少占多少。

第二十八条 加强村容村貌整治,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做到垃圾不乱倒,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房盖屋檐下的粮食应堆放规整,晒粮等活动不得占用村内主干道路,防止交通意外发生;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二十九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

第九章 民主参与

第三十条 村民应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对五保、低保、精准扶贫、各类临时救济、医后救助、村发展规划、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土地征收及补偿分配、宅基地审报、村级资金使用等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政策要求,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好恶、关系亲疏、利益关联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三十二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第三十三条 因婚、因育发生人口变动需进行户口迁移的,在不违反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前提下应无条件进行办理,任何个人、任何集体不得阻挠;如因其他原因需进行户口迁移的需经过全体村民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方可进行办理。落户到村的群众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组待遇。各村对已婚未迁出或迁入的成员在享受村组待遇时应同等对待。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村规民约执行激励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93d8dc1a2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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