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入全面改进阶段,为进一步明晰征管规定,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改革试点平稳运行,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本文对公告操作要点作简要解析,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一、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文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注意事项1.只要施工地点在境外,无论服务提供方是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均免征增值税;
2.不考虑服务接收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接收方是单位还是个人;
3.不考虑收入在境外支付还是境内支付;
4.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备案资料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2.跨境建筑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纳税人无法提供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3.建筑服务提供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或其他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时间1.施工企业应于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2.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情况有变,但变化不影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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