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管理制度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体现的价值,切实激励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办法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体成员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依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不同,董事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构成;监事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构成;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具体为: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负责管理公司有关事务的董事(例如:董事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公司依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所聘任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四)股东监事:指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五)职工监事:指在公司任职的职工,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六)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并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津贴发放原则:
(一)公平原则
1、公司提供的津贴与市场同等职位相比较具有竞争力。
2、公司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足以体现其对公司的价值,能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相匹配。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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