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难点研究作者:李宇来源:《商情》2017年第43期
【摘要】2015年年末出台,2016年3月起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国防止和惩处家庭暴力问题的进程上可谓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经过一年多的司法实践,反家暴法存在的种种不足之处也都暴露了出来。本文对反家暴法在实践中面临着的家暴的范围界定不清晰,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以及传统观念、文化漠视的阻碍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反家暴法 家庭暴力 实施难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为我国针对家暴问题的首次专门性立法,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制化进程上,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经过了一年多的司法实践,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阻碍或挑战?都已经有所反映。本文将就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传统观念和文化漠视的阻碍等三个方面分析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式。
一、家暴的范围界定问题
在家庭暴力的界定问题上,国际上出台的相关公约以及外国的相关立法都早有界定。在1993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著名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的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美国则认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孤立隔绝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半亲密伴侣的权力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这一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较之《宣言》则更为广泛;英国法律中的家庭暴力通常被视为在身体、性、情感或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其主体不仅包括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也包括曾有过亲密关系的伴侣,且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在新西兰的《家庭暴力法案》中,家庭暴力的内容包括了对身体、性和心理等多个方面的伤害,而异性夫妻、“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都可以成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无论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无论是缔结过婚姻关系还是没有。在日本,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则只能是现时的丈夫或妻子,虽然在《家庭暴力防止法》中将事实婚姻也纳入了其中,却不包括离婚后的伴侣。而且在家庭暴力的内容上只有伤害罪、暴行等基本的身体性暴力,却没有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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