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

发布时间:2014-03-16 21:54:5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隐性采访的定义: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的特征:新闻事实周详、社会参与程度较高、隐瞒身份、隐藏目的、隐蔽手段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记者主动出击。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记者也有可能出现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进行采访。有的时候,记者还有可能直接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例如记者乘坐的汽车发生车祸等,但这种不期而遇的目击新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因为记者是被动地介入了新闻事件。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以上来自百度百科

好处: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得到的往往是比较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可信度高,说服力强,舆论监督作用大,深受群众欢迎。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

作为新闻采访的重要手段之一,隐性采访的作用还是十分巨大的。新闻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正,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和丑恶现象,批评性报道具有强有力的抨击作用。在进行批评报道时,如果记者采取显性采访,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采访意图,一般是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的。因此,把隐性采访用得恰到好处,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隐性采访应遵守的原则1、正确导向原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新闻媒体不能单纯追求卖点和轰动效应,否则,就会走偏方向。在重视政治性导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思想导向、价值导向、消费导向、生活导向、行为导向、服务导向、审美导向等等,要让人通过新闻报道迅速领会媒体在宣传什么,反对什么。
    2、遵纪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规章制度,社会的道德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新闻记者更应做出表率。《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大力提倡隐性采访,因为在隐性采访的条件下,谈不上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要求的问题。而我国的法律条文对新闻媒体报道是设立有禁区的,包括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这对于各种报道方式(包括隐性采访)都适用。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3、满足大众需求原则。作为大众传媒,我们的新闻报道是满足大众需求,还是满足少数人的口味?是为了记者个人的一夜成名或报纸的一炮而红,还是要真正为群众解决问题?答案显而易见。美国有关专家认为,记者在暗访中存在以下原因是不能容忍的:为了赢得奖项;可以借此打击竞争对手;以更少的时间和资料获得新闻故事情节;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别人已经这样做了;采访者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可见,只有真正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满足大众需求,才是记者采访报道的根本。
    4、适度介入原则。目前,记者隐性采访的操作方式根据记者介入新闻事件的程度和方法可分为两类:观察式和介入式。观察式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以旁观者的身份,不动声色地拍摄采制新闻事件的发展过程。

坏处1泄露隐私。由于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时隐瞒了自己真实身份,因此被采访对象对记者很少戒备,甚至毫无防范。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可以比较方便地获知事件真相和当事人的隐秘情况。将受访者的家庭状况、年龄、职业、收入以及未成年人的详细资料在大众传媒上公布,是绝大多数当事人不能容忍的。最近一二年,关于记者隐性采访泄露被采访者隐私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媒体败诉的情况不在少数。虽然200241日起我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认了偷拍偷录行为的证明力,弥补了隐性采访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缺憾,但是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一直是大力保护的,隐性采访一旦涉及到泄露公民隐私,新闻报道就会处于尴尬境地。
    2、引诱犯罪。由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由暗访过渡到卧底,这是近年来新闻记者隐性采访的一个显著特点。记者卧底的主要目的是想让违法乱纪行为现出原形,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引蛇出洞,就是由记者装扮成诸如求购假文凭、假药的人,引诱制假者上钩,在犯罪嫌疑人来交易时,警察当场将其擒获。现在,不少专家学者都认为这样的采访方法有引诱犯罪之嫌。
    3、满足少数人的低级趣味。近年来,新闻界有一个奇怪现象,记者热衷于暗访黄、赌、毒等丑恶现象。象这样满足少数读者低级趣味的暗访是否应该在大众传媒上频频现身,值得我们思考。
    4、片面追求轰动,舆论导向模糊。能否抓到具有轰动性的热点新闻和独家新闻,是检验媒体及记者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而片面追求新闻的轰动性,容易导致宣传导向不明,采写角度偏颇。

合法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并无明文禁止隐性采访。而隐性采访作为新闻从业人员的一项积极的活动,既然法无明文禁止,其存在便应当视为允许。无论隐性采访是通过偷拍、偷录方式进行,还是记者隐瞒身份进行体验式采访,只要这种采访方式不侵害法律特别保护的利益,便不存在问题。
    在我国,对新闻工作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要求。记者进行隐性采访,公共场合社会事务公众利益等概念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目前对隐性采访的行为方式及性质并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并非完全没有合法性依据——宪法赋予人民的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均可解释某些隐性采访行为的合法性。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国强调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排斥公众人物无隐私的,我国法律虽不禁止隐性采访,但新闻记者应注重公共事务和公众利益,避免追逐影视、体坛明星等公众人物个人私隐的不良倾向。
  隐性采访可能侵害的利益
    有利益便会有利益冲突,隐性采访作为以实现一定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同样可能与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发生冲突。隐性采访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和某个社会群体或者个体利益均有可能构成损害。对前者,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损害国家保密法规及刑事法律保护的某些特殊利益,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如非法持有国家机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对后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则是损害民事法律保护的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我国法律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以及法人的名誉权及商业秘密等民事权利。因进行隐性采访而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侵害国家保密法规和刑事法规保护的利益的案例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例,目前国内较为少见,但必须引起新闻从业人员的注意。而因新闻报道导致名誉侵权的案例则不胜枚举。
  隐性采访涉诉之抗辩
    新闻报道涉诉,通常是被诉名誉(含隐私)侵权。对公民及法人的名誉权(我国法律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作为侵犯名誉权的一种形式),我国民法通则是这样规定的: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样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损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新闻采访方式,本身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只有将采集到的素材形成新闻,并通过媒体报道,予以传播,才可能侵害名誉权。当然,记者采访的目的是为了传播,隐性采访亦然。

事例在我国,隐性采访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新闻实践中,尤其是涉及舆论监督以及揭露社会阴暗面的电视新闻报道。如中央电视台的《新闻30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每周质量报告》、《法治在线》等栏目,就经常使用这种报道方式。各省级电视台近年来也开始配备隐形摄像机,用于隐性拍摄。

《南方周末》对安徽等地的劣质医疗器械地下销售窝点进行暗访,记者以购买者的身份与犯罪嫌疑人洽谈生意。如果不是这样,记者就无法拿到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

中央电视台关于湖北省公安县自来水公司弄虚作假多收水费的揭露性报道,记者巧施计谋,偷拍到了自来水公司到宾馆向记者行贿的全过程,成为经典之笔。

观点:在我国的新闻实践中,适当搞一些隐性采访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隐性采访也有一个的问题,如果把握不好,就有可能危及公众利益,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隐性采访把握不当,有可能违反职业道德。《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联合国制定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都有明确规定,虽没明确说不能搞隐性采访,但至少可以将那些条文看作是对隐性采访的某种限制。在我国的电视新闻隐性采访中,记者有意设置陷阱进行诱拍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还有一些隐性采访因为违反了人类基本道德和良知而引起争议。例如有一幅获普利策新闻奖的照片展示出这样一幅情景:在非洲干旱的大地上,一只穷凶极恶的秃鹰凶狠地盯着一个快要饿死的孩子,等待着吞食这孩子的尸体。这一新闻图片显然是偷拍的,尽管它具有震撼力,但多少显得不太人道。

隐性采访极易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权利。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他人侵害。在新闻实践中,公开场合下的隐性采访更多的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这点尤其需要注意。公开场合下的隐性采访有时也会侵犯公民隐私权,如交通事故中亲人过于悲痛时的失态表情,公开场合下恋人过于亲密的肌肤之亲,在报道时都要慎重考虑。

当隐性采访这种特殊的采访方式被恰当地采用的时候,对一些不良公民造成的心理威慑无疑是十分巨大的,同时公众的正当利益也就因此而得到多一份保护;但是,如果隐性采访被滥用,也将会危及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容忍存在一个特权阶层对其公民的生活进行不受任何限制的监视。

有些隐性采访是针对违法犯罪事实的,对这类隐性采访记者也要慎重行事。如果这种犯罪足以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伤害,如果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曝光足以使公众免受类似的伤害,那么进行隐性采访、予以曝光是必要的,否则就没有必要。

我觉得隐性采访有其弊端,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有着它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土壤。我们能做的唯有在不得不采取隐性采访的情况下,将它的不足降到最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6984e95c1c708a1294a4445.html

《隐性采访.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