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审批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项文件的签订、履行及档案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有效地防范公司在各种对外商务性或非商务性活动中所引起的风险,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特此制定文件的审查批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文件,是指公司在对外经营中以及公司日常行政管理中所涉及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 公司以下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定审批流程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生效。各机构、各部门在办理过程中按职责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声明、合同等以公司名义对外的文件;
2、授权书、承诺书、意向书、招投标相关文件等各项与商务活动相关的证明文件;
3、在涉及公司的诉讼中产生的各类如授权书、证据材料、起诉书、委托代理书等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四条 文件的草拟
1、各类文件的草拟,实行归档管理、分级把关的原则,由涉及此项业务的部门负责起草。
2、所有文件在草拟时,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有规范文本的,要参照规范文本。
第五条 文件的签字审批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部门主任审批。所有文件在草拟后,由该部门的主任签字审批。
2、副总经理审批。行政类文件副总经理直接审批,审批后提出整改意见;文件中涉及重大技术问题的,由技术部进行初审,初审后交由副总经理审批,提出整改意见。
3、总经理审批。文件的最终审批人为总经理袁总。文件的更改必须在最终审批人签批前全部完成,并按照以上流程重新进行报批。
4、印章管理部门审批。文件经由以上人员审批后,由申请人提出用印申请,经印章管理部门批准后加盖印章。并填写印章使用记录本。
第六条 文件审批过程中,如果审批人员提出更改以前的审批意见的,正在审批的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审批,并将该文件退回提出更改要求的审批人员更改后,文件继续往下流转。
第七条 文件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写明具体意见,并将该文件退回申请部门修改。文件经修改后重新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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