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3 00:44:38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公人口基层字[2018]500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实施日期】201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层字〔201850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信申请表(略)

2.开具证明信样式(略)

3.公民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略)

4.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持有联)(略)

5.有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持有联)(略)

北京市公安局

2018516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开具证明工作,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要求,结合首都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由本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1.受理条件:

公民因变更或者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应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具此证明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可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非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地点和时限:

申请人应向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附件1);开具户口迁移证明的,申请人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申请人可于受理3个工作日后,到申请地户籍派出所领取《证明信》(附件2)。《证明信》有效期30天。

(二)注销户口证明

1.受理条件:

公民因死亡、失踪、服现役、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护照等其他有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4d96145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a3.html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