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港湾整理分析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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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债权人有权追回
【案情】被告戴瑜于1986年向合江镇合江村购买坐落在合江街公路西边的土地一块,购地后建有房屋一层两间。1991103日,博白县土地管理局对戴瑜违法购地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罚,戴瑜交清罚款后,19911117日以家庭人口四人向博白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并于当年126日领取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120日,被告戴瑜向原告张奕借款72 000元,后归还了一部分。到19991126日,尚欠527896元。原告于199911月向博白法院提起诉讼,博白法院于2000223日作出了判决,被告对该判决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2000810日,戴瑜将其名下的坐落在合江街的房屋以分家析产为由转让给其弟戴大忠所有,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原告张奕发现被告戴瑜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0138日向博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法院依原告申请查封了更名为戴大忠的房地产。
【裁判】博白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1988年被告戴瑜带着妻子及儿子共四口人从农村老家搬到该房屋居住至今。1991年被告戴瑜因违法购地建房被博白县土地管理局作了处罚后,以其家庭成员四口人名义向博白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并领取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故被告戴瑜对该房屋及其下土地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告戴瑜和第三人戴大忠主张该房地产属其两人共有财产,因该宗土地在购买、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均以戴瑜一人名义,在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也是以戴瑜一家四口人的名义,而且,1988年戴瑜与其父母及戴大忠等分家至今一直由戴瑜一家四口人居住,第三人戴大忠从未提过异议,因此不能认定该房地产属被告戴瑜和第三人戴大忠的共有财产,故法院对被告戴瑜和第三人戴大忠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被告戴瑜以分家析产名义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其下土地转移给第三人戴大忠,虽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但该行为实属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原告张奕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戴大忠对该房地产的无偿取得亦是基于上述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奕要求撤销被告戴瑜向第三人戴大忠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
【点评】此案涉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与得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不同。后者只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前者是债权人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的权利,因其行使涉及第三人,属于债的效力的扩张。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主要有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无关,债权人不得撤销。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4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及债权。
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即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而仍为之,包括债务人的恶意和受益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的证明,应实行推定规定。债务人的财产除对特定债权人设有担保物权外,应为一切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处分财产或权利,即可推断其具有恶意。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而无须受益人自己具有危害债权的恶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3686d0259eef8c75fbfb3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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