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查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02 00:25: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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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查阅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75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67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2004626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4、日常开展的常态化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五、服务流程

1.查阅登记:(1)来馆查阅:持有合法证件的利用者填写调阅登记表,工作人员主动提供初步查阅咨询服务(2)档案资料网上、预约查询。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提交档案资料查询申请,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主动进行开放档案目录检索和初步查档咨询服务。

2.检索目录:(1)来馆查阅:利用者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进行开放档案目录检索。可以使用为利用者配备的指南、档案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询,也可以请工作人员提供帮助和指导,或代为查询。(2)档案资料网上、预约查询。工作人员通过档案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找。

3.答复查询。工作人员检索后,立即通过一站通平台、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利用者档案查询结果。需利用者到馆进一步查阅的,应将到馆查阅档案资料流程告知利用者;未能查到相关线索的,将检索情况告知利用者。

六、服务时限

能即办的及时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8912258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档办发〔2012〕4号)第三条: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3.《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皖档发〔2013〕10号)第三条: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省档案局和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目的是宣传普及档案知识,增强中小学生的爱国爱乡情怀,树立中小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生

四、服务条件

中小学校组织本校中小学生集体参加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五、服务流程

1.受理:中小学校来函或电话联系,说明参加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和活动需求。

2.接待:通过具体的馆藏实物、专题影视片、展板、文献资料,开展参观、档案知识讲座、知识竞赛或团(队)日等多种形式的,适应小学、初中、高中各学习阶段学生认知能力的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8912258 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十)通过报送或推介相关档案信息、编辑出版档案选编、举办档案展览、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送档案信息进农村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参观者凭有效身份证(驾驶证、现役军官证、学生证等)申请参观。

五、服务流程

1.预约:团体参观者来人、来函或来电预约,个人参观者来电预约。

2.受理:10人以上团体观众须提前3天电话预约,预约时间为每日开馆时间,由法规宣传科安排具体参观时间。团体观众须在参观前将单位介绍信或任务派遣书交至法规宣传科,参观当日提前10分钟在馆外排队入场。如遇重大或临时性活动,请遵从法规宣传科安排,已预约的团队参观由法规宣传科另行安排时间参观;个人参观者直接到市档案局(馆),视情即时参观。

3.服务:由工作人员引导参观、播放语音讲解。每次参观结束后,引导观众签名留言。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8912258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69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第二十三条:加强档案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档案部门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新举措、档案工作服务社会的新成绩、档案工作者投身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精神。

3.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档发〔2016〕9号)第三条:工作措施第(三)点 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坚持将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好档案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利用 12·4国家宪法日、6·9国际档案日、重大纪念日、档案法治宣传月(周)等契机,组织开展档案法治文艺展演展播等活动,并通过汇编出版专题文献,举办大型展览,拍摄档案纪录片、动漫、微电影等多元化途径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更好地运用官网专栏、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公众号来提高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度和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方式

现场设点、张贴宣传、网络宣传、发放宣传材料、组织观看档案展

五、服务流程

1.摆放宣传展品,供服务对象观看。

2.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咨询,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

3.提供宣传材料,供服务对象免费取阅。

六、服务时限

6月9日至14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8912258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企业和其他组织档案标准规范实施工作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服务范围内,贯彻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时需要咨询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受理: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函电等多种形式联系,说明在贯彻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时的咨询服务需求。

2.服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提出答复意见和建议,或面对面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和其他组织准确把握和贯彻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8912258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工作咨询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档发〔2002〕8号)第十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法制建设。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行政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完善。”,“第十九条完善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一批急需的档案信息化标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宣传和贯彻。

2.《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 关于印发《芜湖县档案局(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芜编〔2015〕38号):一、主要职责(四)组织、协调全县档案管理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需要对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进行指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1.接受咨询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档案信息化工作方面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电话指导或实地指导。

2.指导: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或面对面开展指导服务。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8912258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第十三条: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统筹安排,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成以数字资源为基础、安全管理为保障、远程利用为目标的数字档案馆(室)体系,实现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利用。完善并实施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试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即将或正在开展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1.接受咨询: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面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电话指导或实地指导。

2.指导:能够电话指导的,采用电话方式答复;需要实地指导的,上门服务指导。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8912258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75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67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2004626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目录。

五、服务流程

1.向社会公布:通过芜湖县政府网站档案局网页向社会公众公布馆藏开放档案目录。

2.咨询和登记:持有合法证明的利用者到馆填写登记表,接待人员主动提供初步查阅咨询。

3. 检索目录:利用者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进行档案目录检索。可以使用为利用者配备的服务指南、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找,也可以请接待人员提供帮助和指导,或代为查找。

4.阅览目录。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目录线索后,可以阅览、摘抄开放目录。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8912258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档案移交工作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2.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4.《芜湖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第二条:档案接收是指市档案馆依法接收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等形式的档案。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列入芜湖县档案馆年度档案接收(移交)计划

五、服务流程

(1)制定计划:市档案馆根据《芜湖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制定年度档案移交计划并印发相关单位;

(2)检查指导:接到档案移交通知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拟移交的各门类档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进行自检。自检过程中,对拟移交档案实体的整理、档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编纂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发现有疑问的地方,可以通过来电来函进行咨询。芜湖县档案局(馆)根据移交单位需求提供上门服务,对拟移交档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进行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

六、服务时限

档案移交工作业务咨询的,一般的当即给予答复,特殊的一日内给予答复;联系上门进行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当即给予答复,确认上门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8912258 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

地方志等地情资料的调阅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 (2006年5月18日)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2007年2月28日)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收藏地方志书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方志馆,应当通过网络公布、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介绍信或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凭介绍信或函到办公室提出资料查询申请;

2.核实:办公室核实申请人材料,并确认查询内容后办理;

3.办理:办公室查询相关资料后,告知申请人。

七、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8811192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为社会各界或个人提供地情资料、家谱免费馆藏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收集的文字、图片、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文件资料及行成的地方志文稿,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保管,妥善保存,不得损毁。

2.目前已经常性、常态化开展,且为群众所认可。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凭工作证或身份证到办公室申请;

2.核实:办公室核实申请人材料,并确认后给予办理;

七、服务时限

现场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8811192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各行业、部门、单位年鉴编纂工作指导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加强对已开展和准备开展志鉴编纂工作的行业、部门、单位等的业务指导。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依据有关文件精神。

2、经办领导同意后由方志办公室安排人员给予指导;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需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8811192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开展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10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推动城乡方志文化建设,培育地方历史记忆。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办公室负责发送。

2、编辑部负责业务指导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需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8811192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史志编纂业务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办公室负责组织培训,其他科室协助。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需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8811192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口述史记录整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8: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征集范围和聚到,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5、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资料。

2、综合股归档。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需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8811192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网络发布数字化地方志资料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应当通过网络和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相关科室提供资料。2、办公室负责网络发布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需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8811192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提供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研究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提供业务指导。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指导

七、服务时限

当天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8811192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开展党史宣讲和革命传统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芜湖县档案局(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芜编〔2015〕38号):一、主要职责(九) 开展党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推动全县爱国主义教育;指导县“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开展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人员进行宣讲和革命传统服务

六、服务时限

2-3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8811192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为有需要的规划外镇、村、企业提供志书

编纂业务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村做好志书编纂工作。

2.目前已经常性、常态化开展,且为群众所认可。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办公室依据有关文件和规定安排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需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8811192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规划内名镇、名村、名企志编纂工作指导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村做好志书编纂工作。

2.《关于在全省开展编纂名镇、名村、名企志工作的通知》皖志办〔2013〕25号:二轮修志工作开展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自发编纂出版镇志、村志和企业志,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丰富了地方志资源宝库。为了引导、规范全省镇、村志和企业志编纂工作,提高志书编纂质量,推动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名镇、名村和名企志编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中国名镇、名村。2.安徽省名镇、名村。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4.其他愿意编纂志书的镇、村和企业。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根据编纂名镇、名村、名企文件要求

六、服务流程

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业务人员进行指导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需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8811192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规划外镇、村、企业志编纂工作咨询

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村做好志书编纂工作。

2.《关于在全省开展编纂名镇、名村、名企志工作的通知》皖志办〔2013〕25号:二轮修志工作开展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自发编纂出版镇志、村志和企业志,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丰富了地方志资源宝库。为了引导、规范全省镇、村志和企业志编纂工作,提高志书编纂质量,推动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名镇、名村和名企志编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中国名镇、名村。2.安徽省名镇、名村。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4.其他愿意编纂志书的镇、村和企业。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根据工作规划方案

六、服务流程

办公室接到任务后安排业务人员办理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需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8811192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办公室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222bf476e175f0e7cd184254b35eefdc9d31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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