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补足协议
协议编号:XX号
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方、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鉴于:
1、甲方(作为受托人)与XX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为(XX)字第XX的《委托投
资代理协议》(包括其修订和补充,以下简称“《代理协议》”),XX委托甲方办理基金投资业务,即XX提供资金,由甲方按照XX的委托对指定专项基金进行投资并协助收回资金。
2、甲方(作为受托人)、XX(作为委托人)与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融资方,以下简
称“财信投资”或“融资方”)签署了编号为(XX)字第XX号的《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包括其修订和补充,以下简称“《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甲方接受XX的委托向XX进行基金投资,XX将委托基金投资资金用于XX有限公司“电子声学科技产业园”落地设备采购。
3、甲方(作为监管人)与XX(作为融资方)签署了编号为(XX)字第XX号的《委托
基金投资资金使用及账户监管协议》(包括其修订和补充,以下简称“《账户监管协议》”),甲方根据该协议对XX使用委托基金投资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XX同意并承诺接受甲方的该等监督。
4、乙方同意,就融资方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项下对按时、足额回购委托基金
投资本金的义务,向甲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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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有《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所规定的含义。第二条差额补足义务
1、甲方应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日(以下统称“还款日”)前5
个工作日核查融资方用于还款的账户(下称“还款账户”)余额。如果甲方发现融资方还款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该还款日应支付的委托基金投资本金,则甲方应于还款日前至少4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差额支付指令,载明应支付的补足资金金额。
2、乙方应将差额支付指令列明的差额补足资金金额,于该还款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内
(以下简称“提前补足日”)存入还款账户,以确保还款账户内的资金足以支付融资方于该还款日应当支付的款项。
3、甲方在还款日没有收到融资方和/或乙方的全额付款,乙方对融资方在《收益权转
让及回购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基金投资本金、利息、罚息、分成投资收益、提前分成投资收益、补偿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甲方为行使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差额支付指令,载明应支付的补足资金金额及支付日期,乙方应按照该指令中载明的支付日期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差额补足资金。
4、乙方支付差额补足资金的币种与委托债权投资资金的币种相同,即人民币元。5、如果乙方未能在提前补足日向还款账户存入差额补足资金,则乙方应不迟于《收益
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的还款日,直接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差额补足资金。6、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差额补足义务是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连带义务,在融资方未
能按时足额支付《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项下的回购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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