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发布时间:2019-03-15 12:45: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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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工商市字[2016]134

【发布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09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59日以粤工商市字〔2016134号发布 自20167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核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则所称公示机关是指负责对公示企业在守重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核查和受理、数据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监督机关推荐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全省公示企业的公示机关,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监督机关。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

第六条 企业参与公示活动,须向监督机关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督机关进行材料核查和征求意见后,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七条 公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企业自主决定申请参与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和优惠扶持措施等向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的信用监管信息、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公示原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并经核查符合条件予以公示的企业均为公示年度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四)激励原则。公示企业可依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二章 公示活动程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e10891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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