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xxxx〕14号),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认定救助供养对象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以下人员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残疾人。
(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具体认定办法及审核审批程序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二、科学评估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依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能力6项指标,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重新评估。
三、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制定,具体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两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四、拓展救助供养内容
(一)保障基本生活。按照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采取社会化发放手段按月为特困人员发放救助供养金,落实物价补贴、年终一次性补贴和过节费、供暖补贴、电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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