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使我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镇属企业和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保密监督、模范带头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音像、物品。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五)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在国际互联网和公共信息网上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
(八)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及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十)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十一)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
第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做出安排。
第五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镇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省、市、镇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和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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