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退、换货管理规定
为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公司、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实现公司对顾客的各项承诺,达到“在本商场购物,退换比购物更方便”之目的,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文件为依据。
2、 凡在我广场购买的一般商品(国家规定不能退换的除外),90天内,以原始购物凭证为依据,只要商品保持原质原样,不影响第二次出售,公司实行“不满意就 退换-退换无障碍”,为顾客提供更满意、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
3、 同意更换的商品,营业员(卖场)须在新的 购物凭证或发票上注明换货时间、原因及经手人,并做好换货记录。
4、 碎购买商品时间在90天之内,商品保持原质原样,但商场已无此品种销售,影响第二次出售的均不实行退换。
5、 属于质量问题的商品在退换货时,按原购货价退换,不属质量问题的商品退换货,若遇价格调整时,现价高于原购货价的,按原价退换,现价低于原购货价时,按现价退换。
6、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产品,商场应为顾客负责更换货退货,若属假冒商品,应向顾客双倍返还购货款。
7、 有“三包”规定的商品,按商品“三包”规定办理;无“三包”规定的商品,须与顾客协商处理。
8、 若与顾客发生商品质量争议时,由顾客将商品送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鉴定,鉴定后确属质量问题,商场应支付鉴定费和国家规定的车船费;非质量问题,一切费用由顾客承担。
9、 国家规定不能退换的商品类型;
(1) 标明削价处理的商品;
(2) 食品类
(3) 精密仪器、测量仪器、感光材料;
(4) 医疗器械、药品、保健品等;
(5) 贴身衣物及用品;
(6) 化妆品、洗涤用品;
(7) 易损易耗商品;
(8) 除足金以外的黄金及玉器饰品。
以上八条商品不予退换,是为了维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如属商品质量问题的按公司《规定》办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f99a5f3b8f67c1cfad6b88b.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