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申诉业务操作指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申诉案件流程 3
第一节 接受当事人委托 3
第二节 诉前准备 3
第三节 组织材料 4
第四节 提出再审申请 4
第五节 庭审 4
第六节 休庭后的工作 5
第七节 结案后的工作 5
第三章 民事再审 6
第四章 刑事申诉 8
第一节 在侦查阶段对侦查活动的申诉 8
第二节 对检察机关作出刑事决定的申诉 10
第三节 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12
第五章 行政申诉 1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指导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申诉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 本指引所称申诉,包括民事再审、刑事申诉、行政申诉。
第3条 本操作指引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
法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司法解释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问题的若干意见》等。
第4条 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
4.1 忠诚守信原则。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应当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4.2 专业精湛原则。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应当熟悉精通法律知识,掌握与申诉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操作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4.3 勤勉尽责原则。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应当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向委托提示各种法律风险,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法律服务。
4.4 保守秘密原则。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4.5坚持正义原则。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应当树立维护法律正义的信念,针对公权力行使而形成的发生效力的决定、判决、裁定,敢于代理当事人依法进行申诉。
4.6 坚持化解社会矛盾原则。律师提供申诉法律服务,应当在当事人依法获得所有法律救济途径之后,做好当事人息访罢诉工作,维护法律权威。
第5条 本操作指引仅供律师在提供申诉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本操作指引所述内容不是强制性的,也不保证涵盖申诉法律服务的全部内容。在提供申诉法律服务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律师应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结合申诉案件实际情况,自行判断运用本操作指引的内容。律师根据本操作指引为委托人提供申诉法律服务,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该律师以及该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本操作指引对此类风险不构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第二章 申诉案件流程
第一节 接受当事人委托
第6条 律师办理申诉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7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第8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9条 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10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他所。
第11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二节 诉前准备
第12条 承办律师应对案件性质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第13条 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14条 律师应当依法对案件的申诉期限进行审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f7073a1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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