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对个人及企业的好处有哪些?,专利快报,专利申请专题, doc

发布时间:2020-08-22 01:12: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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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对个人及企业的好处有哪些?,专利快报,专利申请专题,

专利对个人及企业的好处有哪些?

专利对学生的好处:

1、教育部规定:高中生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就可以参加985211等名牌大学、重点大学的自主招生,相当于降20分甚至更多的分数进重点大学。而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高中生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可以免试保送进名牌大学。

2、拥有发明专利成果的初中生,在中考升学中,有的地方可以直接加分,有的地方作为科技特长生直接被重点高中录取,有的地方就有资格参加重点高中的自主招生而降分上重点高中。

3、拥有发明专利的小学生,在小学升初中的关键环节,可以破格被重点初中、民办初中、外国语初中录取,这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特权。

4、让中小学生参加科技夏令营、科技创新活动,更有利于培养孩子的创新思维能力,让孩子更自信、更有思想、更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将来工作中会更有价值更被提拔重用、更有成就。

5、大学生拥有专利可以在不热门的专业攻读过程中,向大学提出转专业申请,转到热门的专业读;大学生拥有专利,可以获取创新学分,弥补挂科的不足;大学生在校内参与发明创造,有助于养成良好的习惯,更好地获得能力的培养,毕业时能更好地找工作,受到企业重用。

6、大学生拥有专利在读研选取更好的专业具有优势,作为创新部分,可以获得倒是的青睐,也是动手能力强、具有创新能力的重要衡量标准。

7、大学生在出国方面,如果获得了专利,也有助于获得Offer,进入更好的国外大学深造。

专利对个人的好处:

8、拥有3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个人,就可以加入中国发明家协会,成为发明家。

9、拥有专利证书的员工、技术员容易被提拔重用;更容易获得高薪和晋升。

10、拥有专利证书的技术人才可以用知识产权获得股份、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每年都可以享受股权分红。

11、拥有专利证书的医生、技师、教师、科研人员在评职称时可以获得加分。

12、公务员、官员拥有专利证书容易被作为技术官员、专业官员、业务官员得到提拔晋升。

13、对想出国留学的人来说,有发明专利证书,就属于有创新成果,就可以申请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的名牌大学,等于是为出国留学加分。同样的英语成绩、同样的学习成绩,可以申请到更好的学校。

14、对于想出国移民的人来说,拥有发明专利证书,就可以技术移民,费用低、签证速度快、签证成功率高。

15、拥有专利的个人可以享受当地科技创新的资金鼓励政策,获得一部分资金补贴。

专利对企业的好处:

16、企业可以用专利获得政府贴息贷款

各省市科技厅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都有政策规定,企业用专利证书质押获得银行贴息贷款。用专利证书贷款申请程序简单、贷款额度大(可以从几十万到几千万),贷款速度快(各银行都不受贷款指标的限制优先放贷),贷款利息低(政府贴息总利息的50%),所以中小企业获得专利证书,只要花少量的研发费,就可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又可以每年都省下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利息,是小投资大回报的策略与行动。有些地方明确规定,企业没有专利,不能申请贷款。

17、拥有专利证书的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创新奖励与扶持

各级政府都会对拥有专利证书的企业给予科技创新奖励或专项财政补贴。同时还会有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18、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成为高新企业

高新企业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可以获得大额的政府奖励资金、资助资金,还可以获得大幅度的减税,一年可以省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税。

19、有专利证书的企业有利于市场的拓展、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取胜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容易宣传推广、容易打开市场、有利于市场拓展,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取胜,有利于拓展,有利于发展。

20、拥有专利证书的企业容易找到风投、容易上市

拥有创新发明专利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容易找到风险投资,容易在国内和国外上市,快速发展企业,快速积聚财富。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中间接侵权制度的研究 -

2015年我国开始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草案起草工作,其中首次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国外已相当完善,而我国之前就此类问题一直借用共同侵权理论来进行处理,但普通民法处理发生与专利权的特殊性间并不兼容。在十三五规划的背景下,适时的引进国外制度并结合国情进行创新有其必要。

关键词 专利间接侵权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知识产权

一、引言

专利间接侵权近似却不同于专利直接侵权。世界各国往往以完全覆盖标准来判定专利侵权,即考察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落入有效权利产品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设置的技术特征保护范围,若是,则应为侵权;反之则不成立侵权。而现实中,存在着侵权人仅针对专利产品中的某重要部分来进行盈利的行为,若以完全覆盖原则来判定上述行为,会因无法包含有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而被判定为不侵权。但实践中,这种擦边球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多,美、英、德、日等国针对此种情形,相继在专利立法中增加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我国专利法自产生至今历经了三次比较大的重新修订,却一直未对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纳入立法。

令人耳目一新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5年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新增了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倘若最终能以立法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加以确定,无疑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完善。

二、专利侵权的明晰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

田力普认为:专利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的侵权,但间接侵权人却通过鼓励、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专利侵权 。王利明教授认为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要有直接侵权发生。

二是间接侵权人的行为是直接侵权发生的必要条件。

三是行为人主观上要知道或应知其自己的行为帮助他人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综合上述学者观点,笔者认为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可叙述为:行为人并未直接侵犯专利权,主观上也不与直接侵权人具有合意,但却通过引诱、怂恿、教唆的方式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了侵权专利权的行为。

(二)专利间接侵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明

1.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部分保护:

专利部分保护是指对专利权的技术方案的局部进行了保护,这实质上是对专利权的过度保护。专利间接侵权并不等同于专利的部分保护。两者的区别在于保护对象上,专利间接侵权保护的产品是专用品,其属于侵权专利产品中的特有部件,离开专利产品,该部件将无任何实质用途。而专利部分保护概念的对象则不限于此,只要是与专利产品相关的部分,都可成为部分保护的对象。据此而言,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惩罚并不会扩大专利权的权利范围。

2.专利间接侵权与狭义的共同侵权:

专利间接侵权与狭义的共同侵权在构成上有相似之处。首先,侵权主体均具有复数性。在专利间接侵权的通说理论中 ,存在着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这与共同侵权一样,在侵权主体上不唯一。而两者的区别,在于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间有无意思联络。笔者认为,在专利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认定中虽然规定其有诱导、怂恿、教唆等行为,但间接侵权者不应与直接侵权者间构成意思联络,若存在意思联络,则应认定其为直接侵权行为。

举例说明:A生产销售专利产品P的核心部件(此部件为P独有)。而BC密谋仿制专利产品P,但苦于并未掌握核心技术。后来,BC通过A的宣传得知A所销售的部件正属所需,遂从A处采购。并约定,由B来提供设备与厂房,由C负责制造仿冒产品。在此例中,A生产专利产品P核心部件的行为并未直接侵犯P的专利权,但其生产并向BC提供核心部件P的行为该当为了专利间接侵权。C利用P直接生产了侵权产品,自然成立了专利直接侵权。而B提供厂房与设备的行为是属于间接侵权还是直接侵权,则是该例中的核心要点。

笔者认为,B的行为是帮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本例中的BC有共同的合意去造成同一法益侵害,两者的差别仅在于分工不同,不能因此就对BC的违法行为作出不同性质的判定,而若将B认定为间接侵权人,则削弱了对B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三、我国现行对专利间接侵权的处理模式

因为我国《专利法》中尚未正式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但实践中此问题早已涌现,故在实践中,法院主要依《民法通则》第130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 的规定来处理专利间接侵权案件。可见,在我国当下的处理模式中,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借共同侵权理论来加以处理的。但如同笔者的前述观点,借共同侵权理论来处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并不恰当。结合国内出现的若干案例,共同侵权判定间接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将不当扩大或缩小了间接侵权的适用范围,表现在:

1. 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提供专利产品的核心部分(如某重要部件)的行为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这种行为不一定必然涉及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之间的合意,而若两者缺乏意思联络,则不能被共同侵权所覆盖。

因此,提供专利产品关键部分的行为人虽然间接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因专利侵权制度的缺失,从法律上难以苛责间接侵权人,这是当下以共同侵权模式处理间接侵权问题时对专利权保护的削弱。

2.共同侵权的行为模式要求必须有侵害结果的发生,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时,才会追究帮助者的责任。如在刘雪华案中二审法院便认为本案中并没有对专利权直接侵犯的行为。所以,两被上诉人的行为便因直接侵权行为的不存在而不成立帮助侵权 。而在间接侵权语境下则不一定如此,如德国立法例规定,无论直接侵权的结果是否因合理使用等事由不存在,间接侵权行为都要被追究侵权责任。

借鉴国外较成熟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以这一于我国而言的新理论来解决国内在处理间接侵权案件时所遇到的问题有其必要性。

四、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中明确表示,明确间接侵权责任是为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体条文规定如下:第六十二条(新增)――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原材料、中间物、零部件、设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属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将从以下方面对该条内容进行解读。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原材料、中间物、零部件、设备时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将该产品提供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才构成间接侵权;第二款明知有关产品、方法属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为产经营目的非法提供他人实施专利权行为的,构成间接侵权。从这两款我们可以看出间接侵权行为要成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

笔者认为这一对间接侵权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是极其必要的,因为专利权的保护应有其范围,这一范围即是权利要求书,而对间接侵权的规制本身便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超越。间接侵权制度之所以合理,便是为规制恶意的侵犯权利产品中专有物的行为,从而更好的保护专利人的专有权。但为防止专利权人的权利滥用,必须严格规定间接侵权的成立要件。因此,强调间接侵权的主观恶意性,有重要意义。

客观方面,规制的是行为人的提供生产经营的行为。《草案》第六十二条使用了提供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诱导他人的用语。

据此,我们可知在我国立法例中,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方式仅包括以生产经营目的的提供,即销售、许诺销售、出口的行为,而不包括制造与使用的行为。

在侵权对象方面,《草案》中规定其应为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原材料、中间物、零部件、设备,而不包括其他通用物品等不专门用于专利的产品,这就限制了间接侵权中侵权对象的范围,防止了出现诸如专利产品部分保护等扩大专利权范围的情形。

在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上,草案中规定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的。据文义解释,《草案》中使用的实施了表示的便是直接侵权行为已现实存在的一种状态。

可见,我国对于专利间接侵权的成立采用的是从属说间接侵权从属说虽受到一些诟病,当基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科学技术水平仍不很发达的这一基本国情,适合采用专利弱保护的立法模式,从而为科技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空间。结合这一背景看来,在首次规定专利间接侵权是采从属说,即专利间接侵权的成立要以专利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这一立法模式,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注释:

陈刚.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研究.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2015.2.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429.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68.

张玉敏、邓宏光.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三论.学术论坛.20061.141.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库.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Data. aspChannelID=2010 102 &RID=27755,引用日期:2016-02-0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eb38579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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