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2015)定

发布时间:2023-06-04 10:19: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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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加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文明单位分为全国文明单位及省、市、县市区四级。宜昌市文明单位具体分为宜昌市文明行业、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三个类别。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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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伟大实践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
一领导下,由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明委)负责具体工作。连续两届荣获“宜昌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要积极争创湖北省文明单位;连续两届荣获“湖北省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要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单位。

第二章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的内容和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把创建工作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创建工作专班和创建经费保障。基础性创建活动扎实,员工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95%
(二)思想教育深入。切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积极参与“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推荐评选及帮扶活动。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注重加强诚信教育,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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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e1565a8dd36a32d72758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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