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学习讲稿:行政复议法

发布时间:2016-11-12 10:38: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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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行政复议法

课程前言

好,大家好,我们今天讲的主题是关于行政复议法,我们知道十几年以来,十几年前我们国家制定了行政复议的条例,后来上升为行政复议法,那么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全面的建立和实践,那么这个制度到今天为止后来国务院又制定了一个关于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条例,作为在实践当中这个制度不断地完善,无论从立法,还是从执法的角度。就现代行政救济制度而言,行政复议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也就是说我们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有行政赔偿,这三大制度构成了我们所说的行政救济。那么行政复议最大的特点,因为无论是赔偿还是诉讼都是司法的,都是法院的那套制度。唯独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身的,所以我们过去把它叫什么呢,叫行政的自我监督和纠错的制度。当然也叫行政纠纷的解决制度。那么这个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它是行政自身的这个救济和监督,所以它在成本上我讲当事人如果要通过这个方式去解决自己的权利保护问题,要去纠正违法和错误的行政决定的话,那么这个成本是最低的。另外一个,还有一个优势就是什么,就是行政复议,从事行政复议的都是上级和下级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大家都是内行,没有一个外行审查内行,内行糊弄外行的这么一个问题,所以它要纠正起来从业务上来讲它更具可能性,还有一个优势它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来监督,你要么是通过人民政府要么是上级主管行政机关,那么它的权威性除了它的上下级关系,其实我们讲它的权威性和它的有效性比别的部门,比那个行政机关以外的部门应该说更能发挥作用。所以它有明显的优势。

但是很奇怪的是行政复议制度我们实行了十来年,却发现有一个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就是什么呢,就是行政复议的案件数量并不多,没有我们预期或者想象的那么多,也就是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大概每年按照前两年十来年的算法的话,每年大概就是八万件到十万件,甚至超不过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数量。本来很多人都认为行政复议是最方便的,也是最快捷的,成本最低,时间最快,业务能力最强,最有纠错的这种功能性,但是后来实行的结果却发现很多人不走行政复议这条路,而走了别的途径,所以这个是我们在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当中现在正在完善的一些重要的方向和点。我们今天在这个标题下我们讲既要顾及到现有的法律规定又要讨论一下关于完善的一些方向性问题。

这样的话我们讲三个大问题。第一个就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这个申请人资格问题。。批到你的房顶上,批到你的房檐下,你不是这个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是你的权利却被这个审批行为侵害。所以你虽然不是相对人但是你是利害关系人,所以我们把它称之为什么,叫其它非相对的利害关系人,所以两类,一类是相对人,一类是不是相对人但是同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么它也能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体情况非常复杂,所以我们来讲几种具体的标准。

第一,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你要告的那个行政行为,它涉及到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你就能做行政复议申请人,有什么权利呢,相邻权和公平竞争权刚才我举那个例子就是相邻权,张三要翻修他的房子,那么行政机关批准了它批准的这个图有一个角伸到了你们家院子里,那么它侵犯了你什么权呢,你的权力就叫相邻权,你和邻居的这个权利,但是被行政审批这个行为侵犯了,所以你能够当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这是一种。

第二种,公平竞争权,咱们大家都在一个程序里面去竞争一个权益,那么如果这个竞争的过程被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导致不公平,你可以告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去告,比如我们来举个例子,行政机关搞的这个比如说这个出租车运营资格的这个审批或者是竞拍,是吧,出租车运营资格几十万一个,谁在卖,交通部门。那么你拿出来十个然后有一百个人来争,只有十个人能拿到,那么另外九十个人就没有,那九十个人都有资格来告你,那就叫公平竞争权。对吧,你比如说采矿许可权也是这样,这个矿,你也想要他也想要,来了十家企业大家都来竞争,然后政府通过筛选,投标,招牌挂等等这个过程都是政府干的,那么政府最后拍定给了那个企业,然后其它九家都不给,那么这九家可以以侵犯了你公平竞争权为由来申请行政复议。当然,能不能赢这场官司,政府是不是有违法违规,那是另外一回事,但至少它可以当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它可以当原告。这是第一。

第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这是什么意思,本来你不在这个行政行为程序当中,但是行政复议却把你弄进去了,我们讲有两个行为,第一是行政机关最初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然后有人不服就去告它,告了以后,好了,就开始了行政复议,对吧,那么在这个行政复议决定当中涉及到了你的权力,那当然你就要把它弄进来,你既然要申我的权利那我当然就有资格进来,这是第二。

第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也可以当行政复议申请人。当然这个是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什么叫要求主管机关追求加害人法律责任呢,张三欺负了李四,李四到行政机关去告,对吧,然后行政机关来查处张三,但是呢,这个李四认为行政机关的查处行为是偏袒张三的,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告它。你比如说公安机关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吧,张三打了李四,李四报警,警察处罚张三,但是,警察说他没什么事,算了,就不处罚了,那李四不干。或者,公安机关给张三一个警告处罚,或者比较轻的处罚,而李四认为不行。这是违法的。这不够,李四可以申请复议,要求公安机关严厉惩处张三,所以他也可以这是第三。

第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它人,这是一个兜底规定。就是说,无论是哪种具体形式,你关键要看,你这个行政行为,就是被告的这个行政复议这个行为,是不是有各种各样的,我们没有预料到的种种形态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有,那么他就能,这个受到影响的这个人,他就能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我给各位讲个例子,比如说,公安机关扣押了一个当事人走私的车辆,那么它扣押车辆的时候它有个扣押清单,这个扣押清单上写谁的名字,正常情况下你扣谁的你就写谁当然这是个公司,公司走私的汽车,那么你扣押了人家二十多辆车那你就写一个扣押清单,扣押清单的抬头就是这家公司,对不对,那么它不服,它可以告你,但是,我们有的公安机关不这么做,它扣押的时候它不写你这个公司的名字,它写谁呢,它写那个你车从另外一家公司买过来的,对吧,那么我写上一家公司的名字,这样的话,实际持有这个车的这个主人,它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查封扣押清单上面。所以你要去告,有的行政机关就说,我说我没扣押你的,我写的是那一家的名字,但是那一家又不会来告,为什么,因为你扣的又不是它的车,它告什么,所以形式和实质有时候会脱节。那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什么来认定,根据什么来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就根据实质。你实际涉及到的是谁的权利,他就有资格告你,所以我们讲其实行政复议申请人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千条江河归大海,关键是要看谁的权利。这是我们讲的第一个问题。

二、审查标准

第二,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是什么,我们讲第二个问题,就是讲行政复议机关,它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当中,它要去评判,去审查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你合法呢,还是不合法,违法我就给你撤了,合法我就给你维持,对不对,那好,这个标准是什么,有哪几个标准,按照复议法法律的规定,有这样几个标准。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行政机关的这个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就叫违法,这第一个标准,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这样几种情况,一,叫没有事实。压根就没有,至少它没写。就在决定文书上,就没写事实。你以为没有么,我们来举一个例子看看,有一个民航管理部门让一个航空公司的飞机停飞,你知道它怎么写么,它这样写,根据市政府什么什么函决定让你停飞。那么市政府那个函里面是讲了这个公司有什么样的问题,它讲了事实,但是那是市政府讲的事实,而不是你民航管理部门讲的事实,所以这个问题就来了。那么民航管理部门做出的这个让别人公司的飞机停飞的这个决定当然涉及别人的权利义务,航空公司靠什么挣钱,就靠飞机起降,它既不能起它当然就没办法降,它不起降它挣什么钱,所以这个决定很厉害,可以置一个航空公司以死地,那么这么大的一个事,它不写事实,我们不知道它是没有事实还是有事实没写,法律上结果都一样,这就叫什么,这就叫第一种情况没有事实根据。

第二呢,有事实,但是不正确。你认定了这个事实但是其实不是这么回事你说的是a其实事实上不是a而是b。如果我们认定,你认定错误了,不是这么回事,事实认定不正确,那这个决定就是违法的。这是第二。

第三,事实认定不清楚,什么意思呢,你行政机关做了这个决定,你写了事实,但是,你没把它搞清,你自己都没把它写清,你这一榔头那一榔头,东一榔头西一棒,到底是谁打了谁,你就没认定清,这一群人打了那一群人,那是谁打的,谁先动手的你认清了么,眉毛胡子一把抓,你没认清,那对不起,这个是上述三种情况,都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第一。这是我们讲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一个标准,就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行政机关要求它的所有行政决定都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二)超越职权

第二,超越职权。你不能越权,这个事归你管,但是你得在权限范围之内去做。如果你要超出权限在法律上就叫做越权。而越权的行为是无效,是违法的。所以这个决定在行政复议当中会被撤销。那越权在实践当中主要我们认为主要它有四种形态。

一种叫主管越权,这是第一,什么意思呢,这个事压根就不归你管,这个行业你都搞错了,你要来横插一杠子,我们比如说工商管流通,质监管生产,工商去管质监的事,质监去管工商的事叫不叫超越主管权限呢,对吧,公安机关可以处理治安案件,也可以处理刑事案件,但是你不能去插手民事纠纷。如果公安机关去插手民事纠纷,那就叫主管越权。对不对,这是第一种越权,主管越权。

第二呢,级别越权。级别越权就是指你处理的这个事情属于你这个行业管,但是对不起,不属于你这一级行政去管。因为上下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有分配的,哪些案子归市级,哪些案子归省级,哪些案子归中央,哪些案子归县区。你有明确界限划分的你不能上蹿下跳。如果你僭越了这个,那我们认为这在法律上构成越权,叫级别越权。这是第二。

第三,我们叫手段越权。什么叫手段越权呢,也就是说法律上你有没有采取某种措施手段的权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daedd72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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