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3 00:37: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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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 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教师队伍的构成

第一条 学院师资队伍由荣誉教授、客座教授、专职专任教师、专任教师、双师型教师和 外聘教师六部分构成。

第二条 荣誉教授是学院授予院外人士的最高荣誉性称号,授予国内外在政治、经济、文 化教育、科学技术及其它社会各界中享有盛誉的著名领导人、 社会活动家、科学家、专家学者

等。

第三条 客座教授是学院授予院外人士、带有荣誉性质并承担一定义务的学术称号。

第四条 专职专任教师是指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 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并由学院支付岗位薪酬的在岗在册人员。 包 括学院自聘教师、专业主任教师、公共课程负责人、教学督导员、主讲教师(每个学科聘任

2-3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身心健康、教学效果好的母体学校在职教师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身心健康、教学效果好、退二线的教师)。

第五条 专任教师是指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职 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在学院承担教学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教师。

第六条双师型教师是指在生产、服务、管理岗位工作,具备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

第七条外聘教师是学院根据教学需要临时性聘请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

第二章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受聘荣誉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能提高学院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能对学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对学院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九条受聘的客座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

在国内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内 有较大影响,具有教授或相应职位;

愿意对学院的发展承担一定的义务,并能够参与学院实质性教学和科研工作,承担具 体的教学工作或科研工作;

从事科研工作的客座教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具有申请、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 能力和资历,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

(四)从事教学工作的客座教授必须有长期的教学工作经验,教学效果优秀。

对于确有能力和水平的在国家部门工作的专家型官员或在企业工作的专家型技术人员,

果确实能为学院人才培养和学院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可适当放宽职称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第十条专职专任教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为学院工作服务;

(二) 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教学任务的应具有高等 学校主讲教师资格;

(三) 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周岁;

(四) 特殊岗位专职专任教师的聘任学院视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为学院工作服务,原则上以校部教师为主;

(二)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教学任务的应具有高等学校主讲教师资 格;

三)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学术水平高, 教学效果好或科研业绩突出;

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第十二条 双师型教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为学院工作服务;

(二)承担教学工作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丰富经验的讲师职称,愿意为学院工作服务;

(二)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管理理念先进,创新意识强,身心健康,思想作风正派,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服务 意识,工作积极主动,耐心细致,踏实肯干。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拟聘请荣誉(客座)教授的系(部门)提出申请,学院发布招聘启示、资格审 查,院务会审定,报院长审批,签订聘任合同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专职专任教师

(一) 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自聘教师经学院招聘、考核合格予以录取。

(二) 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专业主任教师 (含公共课程负责人)由母体学校相关学院推 荐,教务处会同各系初审,院务会审定,签订聘任合同后执行。

(三) 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教学督导员由教务处从母体学校退休教师中选聘, 报院务会

审定,签订聘任合同后执行。

(四) 根据学院专业发展的需要,主讲教师由教务处会同各系从母体学校在职或退居二线 的教师中选聘,报院务会审定,签订聘任合同后执行。

第十六条各系对所需要的专任教师、外聘教师和双师型教师聘任时应按照《宁夏大学新 华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进行初聘,教务处复审同意后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受聘教师的职责

第十七条 荣誉教授主要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的 工作给予咨询、指导,可邀请其不定期来学院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院的重大活动。

第十八条客座教授的主要职责

(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二) 协助学院开展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工作,合作培养青年学术人才,并对本学科建设 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完成聘任协议书中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专职专任教师、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的职责

(一) 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教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二) 始终本着以学生为本的态度认真组织教学, 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认真研究教 学方法,讲求教学效果。

(三) 加强师生沟通,平等地对待每个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 为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建言献策。

(五) 始终把自己看作是学院的一员,积极维护学院声誉,在各种场合中不随意散发有损 学院形象的言论或不实之词。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条 荣誉教授是荣誉性岗位,原则上不支付酬金,如果参加了具体的教学、科研工 作,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客座教授来院工作时的差旅费和讲学的课时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学术性 讲座按照1000/12小时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专职专任教师中自聘教师的待遇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岗位设置与首次聘 任薪酬分办法》执行;专业主任教师的待遇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专业主任教师管理办法》 执行;公共课程负责人的待遇按照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公共课程负责人管理办法》执行; 教学 督导员的待遇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学督导员管理办法》执行;主讲教师的待遇学院另行 制定。

第二十三条专任教师、外聘教师、双师型教师来学院讲学的课酬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 院外聘教师课酬计算办法》核算。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荣誉(客座)教授实行合约聘任制。聘任系(部门)负责受聘人员的管理工 作。系(部门)应与受聘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充分发挥其在引领学科研究方向、提高学校知 名度以及营造学术氛围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对学院研究通过的专职专任教师、专任教师,由学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一式 两份,受聘人及学院各持一份。

第二十六条双师型教师和外聘教师管理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执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门)负责对受聘教师的日常管理,期满进行考核。在聘期内,荣誉 教授、客座教授、专职专任教师和专任教师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 提前对其进行解聘。对于没有签订协议的双师型教师和外聘教师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对学 院造成不良影响,可随时终止授课等相关活动。所有考核结果均需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d6b843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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