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精选多篇)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左右经 修水县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嫌疑人徐章平此次系初犯偶犯,对他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所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徐章平的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为,保证徐章平随传随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所规定的义务,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侦查。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本人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请予准许。此致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2014 年月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4 )字第号
申请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山东省xxxxxx电话:xxxx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xx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14年8月11日xxxx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xxxx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案发前,xxx曾于2014年8月20日在xxx医院入院治疗(之前曾多次治疗)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i型糖尿病。长期医嘱单上显示,其出院后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并且每天必须根据随机血糖测量仪的测量用药四次。但是,自从xxxxx被逮捕后,看守所没有冰箱去保存每日的药品,也不允许xxxx按照医生要求随身携带随机血糖测量仪,每日应该用药四次也仅仅只能最多保证一次,导致了现在xxx糖尿病加重,不停发抖、失眠心慌,餐后血糖竟然达到了19mmol/l,,随时可能危及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依据以上规定及xxx目前的情况,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且案发后,xxx主动自首,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加之其是偶犯、过失犯罪,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cee4bf4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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