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发布时间:2018-09-24 09:46: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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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是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前期准备、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第六章 监理监测、第七章 附则七部分内容:其中前期准备的内容包括: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七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
附件: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ca0f412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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