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05 10:46: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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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出存款保险的发展背景

一、 2003 年,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困境,我国开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成功改革,为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扫清了障碍。

二.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将会不断收窄,现有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将受到冲击,经营风险将明显加大。因此,需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三.近些年来,我国中小型金融机构迅速发展。根据银监会统计,2012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47家,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金融机构。只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保护众多中小金融机构。

.我国巨量的存款余额2012 年末,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91.7 万亿元,使得以财政救助和无限责任的隐性存款保险机制难以为继,需要建立以有效责任和多方分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证保险制由隐性到显现的转变

1、 中国存款保证保险从隐性到显性

随着20155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中国建立了真正意义上显性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与主要发达国家存款保险“从无到有”不同,我国存款保险“由暗转明”一个发发展途径:一直以来,我国事实上执行着一种“零费率”、“全额偿付”的隐性保障机制。

我们称之为隐性的存款保险。所谓的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当银行破产时,政府往往会以国家信用和财政收入为代价,对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给予事实上的全额保护。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多存在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国家体系中。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的存款保险:

显性的存款保险就是银行缴纳保费的形式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银行经营出现时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赔偿明确各方的责任。事先进行基金积累,用以赔偿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增强银行的体系市场约束明确倒闭银行各方责任

存款准备金制度vs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很多人可能会将我国的银行存款保险与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混淆因为两者看起来都是需要银行拿钱出来,都有稳定银行业经营的作用。但是两者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存款准备金是为了应对存款人日常的提现需求和金融机构间的结算需求而存入中央银行的资金是银行的负债(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保证保险则是银行出现经营偿付问题时由保险公司保障存款人利益相应的保费则是银行的经营的成本支出。(两者的缴纳功能会有一定的重叠性。对于银行来说最大的而区别就是存款准备金还是属于银行的资金,而存款保险保费则是经营的成本支出,都会对银行的经营进行一定的约束

2、存款保证保险的主客体

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益人;银行投保直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保障内容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强制实施规定

银行存款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3、我国没有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保险公司而是有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管理存款保险基金,运作机制类似于社保基金的运行。(所以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行模式有点类社保基金的模式)

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监管职责)

可以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运行模式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对比一下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比较)

美国

英国

日本

德国

中国

保险机构名称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

存款保险机构(DICJ)

储蓄银行及票据清算协会(DSGV);银行业联邦协会(BdB);大众银行及莱夫艾森银行联邦协会(BVR)

银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机构性质

国会建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既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有隶属于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独立机构接受金融厅的监管

独立的法人机构,有相关的行业协会直接管理和经营

隶属于央行

模式特点

管理面临的风险与损失,监督管理风险的形成过程

仅限于事后赔不具有事前审慎监管或干预的能力

仅限于事后风险管理与处置不具有事前的 监督管理能力

仅具有事后的赔付不具有事前的事前的监督或干预的权利

管理面临的风险与损失,监督管理风险的形成过程

模式目标

事前监管,时候赔付实现预先防范风险和及时化解风险

时候赔付

时候赔付,尽量降低存保基金或存保机构的额损失

事后赔付

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即事前监管和事后赔付相结合,实现预先风险防范和及时风险化解。

组织形式:当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由

府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形式已被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采用。中国也采用这种组织形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 由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属于官银结合的组织机构模式;德国的存款保险组织机构是非官方存款保险模式的典型,以银行业协会为载体,由国内商业银行体系、储蓄银行体系与合作银行体系三大银行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了三个独立存款保险基金:即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基金。德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进行运作,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银行缴纳的保费、特别保费与借款。

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而是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一个机构,总是要招募人员、建立办公场所、筹备开办费,等等,保费尚未充分积累就有很 多成本支出,社会上就会有意见,如果此时发生一定数量的银行倒闭,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或者就有可能导致公共支出给予救助,这与存保制度的初衷是不符的,建立存保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用纳税人的钱救银行。存保制度实行基础费率+风险费率的计算基础早期纠正还是按现有的准则执行,通过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的计算,来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存保保费缴纳的档次和早期纠正,给银行稍微上一下紧箍咒。如果较早发现机构的问题,在资本金消耗到2%左右还是正资产的时候,实施接管和兼并收购,这样对社会经济的震动最小。另外也没有动用保费,是最好的办法。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给监管增加了一个辅助的手段,使得监管更加有效。从微观监管来说,现有的法规规则还是讲合规性的比较多,也有一部分是讲风险监管 的,但是对于不合规之后怎么处理,这方面的工具和手段讲得比较少,关注度也不太够,在这个意义上,存保的早期纠正主要是对不合规之后处理手段的补充,有助 于共同提高监管的效率。

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即依据相关法律强制参保;美国和德国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方式

真正到了破产清算的时候,破产清算的过程到底有没有效率?例如海南发展银行,清算拖了很多年仍未完成,还有一些证券和信托公司,清算清盘的效率非常 之低,历时五年以上十分普遍。从实践情况看,主要还是因为储户对赔付比较敏感,往往容易导致上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问题,司法上 自然也就会要求在储户赔付的问题解决了之后再进行审理,这样拖的时间就会比较长。为此,银行破产就需要一个规则,否则如何赔付储户就容易出现讨价还价。过 去的规则是分对私、对公,只赔付个人的,对公的存款则不赔付,这里说的对公存款是指各类机构的存款,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存款在过去都是不赔的。按照过去的规定,对公的就不赔付,导致存款保护与不保护、保护谁与不保护谁这类规则都是不太清楚的,所以破产效率就比较低。

不过存保最开始给付的时候,主要还不是处理那些问题。早期纠正还是按现有的准则执行,通过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的计算,来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存保保费缴纳的档次和早期纠正,给银行稍微上一下紧箍咒。因此,总体而言,存保的补充监管和现有的监管体制本身并无大矛盾。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方式,具体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和调整

偿付限额的确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保障程度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信息,我国存款账户中,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70%,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存款总金额占全部存款金额的46.08%.从国际对比来看,美国、印度、巴西、比利时、阿根廷、西班牙、加拿大、英国全额被保险存款账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比例分别为99.00%98.00%98.00%96.00%95.00%94.00%87.50%70%。我国99.7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处于较高水平。

费率计算:

  存款保险费率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经济金融发展、金融机 构风险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存款保险制度推行中一个关键环节,如何确定存款人在银行存款的赔付额度。如果赔付额度过小,起不到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等利益,更起不到维护金融稳定作用。反之,赔付额度过高,可能加重银行缴纳保费负担,加重存款保险机构赔付的财务压力确定标准一个国家的存款结构确定赔偿限额,根据一个国家的人均GDP水平来确定赔偿限额及最高及赔付限额与人均GDP的比例,国际水平一般是2-5倍。

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信息,我国存款账户中,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70%,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存款总金额占全部存款金额的46.08%(存款集中在少数账户中)。也就是说,一旦银行发生危机,从数量上来看,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全额赔付”,绝大部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可以直接通过存款保险得到全额保障)按照2015人均GDP5.2万元以50万最高赔付限额来计算,中国的这个指标超过10我国的存保的保障限额的设定是比较高的。从国际对比来看,美国、印度、巴西、比利时、阿根廷、西班牙、加拿大、英国全额保障存款账户的比例分别为99.00%98.00%98.00%96.00%95.00%94.00%87.50%70%。我国99.7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处于较高水平。对于“最高赔付限额50万”的标准,《条例》指出,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接下来我们队美国英国日本德国中国的存保费率进行对比

美国

英国

日本

德国

中国

费率类型

风险差别费率

统一费率

统一费率

风险差别费率

风险差别费率

保险费率

保费分为9个档次0-0.27%

0.3%

0.08%(一般的额存款)

0.11%(特殊存款)

0.1%(储蓄银行业)

按风险程度分三类保险费率(合作银行)

0.03%(私人银行)

0.01%-0.02%(基本费率+风险差别费率)

保险基金来源

保费;投资收入;

利息收入;债券的

收益;借款等

保费;从问题银行回

收资产;基金的投资

回报;借款等

资本金;保费;投资收入;发行DICJ

债券;借款等

主要来源于参保机

构缴纳的保费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最大的赔付额

S 250 000

85 000

1000 万日元本金

加累计利息

自愿存保体系限额为出现支付危机的银行上年度末责任自有资本金的30%;强制存保体系限额为2 万欧元

50万人民币

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保费可分为单一保费制度和风险基础保费制度,前者对存款机构不加区分,实施统一的保险费率,与存款机构的风险无关;后者则根据存款机构的风险的高低,确定和征收不同的保险费率,风险越高保险费率越高。)美国、德国采取差别费率、英语日本则采取统一费率。在费率机制安排上,我国存保实行的是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 合的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进公平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健康发展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当前我国的存保费率水平为万分之1-2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保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美国在1934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赔偿的最高额只有2500美元,已多次调整,1980年根据新银行法规定,将承保最高赔偿额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但超过这个限额的则不能马上获得赔偿,而要等倒闭的银行清算完毕后,再作为一般的债务予以清偿。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将存款保险额度又由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要么承担参加联邦保险公司银行客户超过存款赔付限额以上存款的保险赔付,要么对未参加保险的非会员银行,承保其全部存款余额。一些银行为了吸引存款人,又额外参加了商业性保险。美国基本形成了联邦保险、州保险和商业保险三重存款保险保障。加上,银行倒闭清算后作为一般债务偿还储户存款等。虽然美国联邦保险设定最高赔付额度为25万美元,其实大部分存款都可以得到全额赔付。

银行存款保险机构推出的时机:

存款保险制度对的影响

隐性的存款保险机制下的不足

一、 是道德风险大。在隐性存款保险机制下,国家对经营风险最终兜底的保证,容易使得一些存款类金融机构为赚取高收益而不惜承担高风险,并大肆扩张经营规模。风险,曾多次导致我国银行体系产生大量不良资产,并整体陷入经营困境和“技术破产”的边缘。

二是财政负担重。由于没有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我国主要借助财政资金救助问题金融机构,如在此前两次商业银行大规模剥离不良资产中,主要通过发行特别国债和外汇注资方式进

三、是处理效率低。在隐性存款保险机制下,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大都是事后进行的,而且在没有专门机构及专业人员的背景下,处理过程相对较长,处理效率也相对较低。由于处理不及时,容易诱发金融传染和一些群体性事件。

四、是市场约束差。隐性存款保险机制也使得存款人风险意识淡薄,在存款时漠视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从而弱化存款人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外在市场约束,使得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地监督金融机构合理控制风险。

存款人风险意识提高转移存款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将由包括存款人在内的参与各方共同承担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存款人将会充分意识到,在金融机构破产时如存款余额高于保险赔付限额将会产生损失。因此,存款人特别是大额存款人会慎重选择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一种情况是在保险赔付限额下,大额存款人会将存款分散到不同的金融机构,以提高个人存款保险赔付限额,从而引发存款转移。另一种情况是存款人认为一些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经营不安全,将存款转移至经营更为安全的金融机构(如大型商业银行),甚至将存款转移至国外。此外,存款人也可能将存款用于购买债券、股票等产品,减少存款总量,也会造成存款转移)

监管机构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将采用风险最小化型,这就意味着该机构将赋予一定的监管职能和权利,侧重在风险管理、危机处置等方面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存款保险机构可采用持续风险评估、风险事件评价、差别保险费率、早期纠正措施等多种手段,使得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更为灵活和高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能力将明显加强,金融体系的风险防范水平也将得到显著

提高。

行业的影响

1、 银行业道德风险的发生变化,隐性存保制度的道德风险成本、

股东可以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操纵银行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果发生损失则由政府来买单。高管为短期的高额薪酬,不顾银行的长期利益。这种层面的道德风险,是由银行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难以消除。第三个层次是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产生过度的风险激励,促使承保银行承担过度风险,但是风险承担者自身不必直接承担损失,损失由保险机构进行填补,因而实施过度风险或过度危险行为。③另外,在受联邦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中存款的存户,没有动力去监督债务人的行为,因为他们可以获得联邦存款保险的赔偿。尤其是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银行需求更高风险的资产业务增加其承担的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

2、存款保险制度短期可能会给银行的利润和流动性带来一定压力,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更加清晰区分好坏银行、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2015年末人民币存款余额为135.70万亿元:135.7亿-271.4亿的保费支出,保费缴纳,存款保险制度短期可能会给银行的利润和流动性带来一定压力,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隐性存保制度的道德风险成本、更加清晰区分好坏银行、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总体而言,银行之间竞争将加剧,有利于经营稳健有竞争力的银行胜出,中小银行的挑战更加严峻,但存款大幅搬家现象不大可能发生。

3、加强市场约束与行业竞争存保制度有利于司法迅速有效地介入,提高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效率,加速行业的整合。

银行存款设计初衷存保制度的初衷要从一个基本问题说起,就是银行业或者说存款类金融机构是不是竞争性服务业。如果是竞争性行业,就有市场退出的问题;如果是只有国家经营的少数几家银行的垄断性行业,也可以不搞退出机制。一直以来国内普遍认为银行业不是竞争性行业当时的银行也只有工、农、中、建、交几家所以不存在市场整合与倒闭的事情。后来大家逐渐认识到,银行类机构也是竞争性服务银行破产是可能的。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银行的关闭破产。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可以成立债 权人委员会,取代股东权利,并组织清盘。清盘过程中又可以重组(如美国破产法第11章),这又可绕回到重组的路上了。有了这样的制度框架,就有助于多数情 况下实现收购兼并,但同时也仍有一部分机构破产清盘,这样才能避免道德风险问题银行业竞争加剧之前我国的破产法覆盖银行,但是从法院和司法机构的角度看,银行的清盘涉及储户赔付的问题,关系到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在储户没有得到赔付的情况下。破产清算的问题之所以很复杂,就是有些人总想提前拿走资产,以便使自己先受偿或多受偿,如果进入司法程序非常缓慢的话,这期间就会有更多的人来提前拿走资产,那么问题和麻烦就会更多再有了存款保险建立之后,在银行经营破产时各方责任明确,法院可以很快受理银行破产案件

3、完善银行业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资本金消耗到2%左右还是正资产的时候,实施接管和兼并收购,这样对社会经济的震动最小。另外也没有动用保费,是最好的办法。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情形时,可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并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同时存款保险费率采取的是风险差别费率则可以有效地监督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形成提前纠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bda4079ad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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