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8 05:14: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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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应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高校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应做到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财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及院系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学校对已委托社会物业企业管理的学生公寓负有监管责任,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仍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统筹负责。
      第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公寓工作的领导,确保投入到位,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学生公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均按照《北京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执行,积极创建标准化学生公寓,使本校全部学生公寓尽快达到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高校校内和校外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公寓,以及高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学生公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校学生公寓。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工作、后勤管理、保卫、财务等部门领导以及院系领导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还应包括本校校外建设或租用的学生公寓或其他校区学生公寓负责人。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工作或职务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半年内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齐抓共管的职责;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协调解决学生公寓相关部门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应有常设机构即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其他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生住宿分配及调整;负责学生公寓区文化建设和环境营造等工作。
      第九条  后勤管理部门的职责:全面履行学校委托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项目;制定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办法,对学生公寓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负责日常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为开展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与学生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门的职责:开展学生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制定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工作的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选派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对辅导员在学生公寓中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做好与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组织辅导员配合公寓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学生寝室内务、安全检查及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部门的职责: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对师生员工进行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和外围区域的日常巡逻;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的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区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及时拨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经费;指导学校公寓管理部门进行学生公寓成本核算管理;及时按规定为本校新建和住宿条件变更的学生公寓办理住宿费标准审核和收费许可手续;按核定标准每学年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使用规范票据;进行住宿费收费公示。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职责:完成上级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本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生公寓安全、卫生、水电、家具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等。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应选派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一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员担任。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配备素质较高、数量充足,经过岗前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住宿学生总数的1.2%
      第十四条  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听取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积极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五条  学校在建设校内外学生公寓时,须遵照《北京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室内生均使用面积,本(专)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6人;硕士生不少于4平方米,每室2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3人。男女生应分楼居住,如不具备分楼条件,需在符合安全规范的条件下设隔断分段管理。不得安排学生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公寓楼不能兼作其他用途,为学生生活服务的用途和学校办公用房除外。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室内应配置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每人1个以上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新建或改建后的学生公寓每室应具备相应数量的网络接口。每室安装智能限电装置。
      第十八条  每栋学生公寓应分别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和会客室(区)。尽可能为学生设立活动室或活动空间。学生公寓室内或室外要有晾晒衣物的场所。尽可能为学生开辟储物间。学生公寓区应设有自行车停放场所。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公寓应该设立消防中控室,安装烟感报警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电磁疏散门等安防设备设施。应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积极安装节水节电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内的家具实行招标采购。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可由学校经过招投标确定企业进校销售,学生自愿购买。寝室内电视、电话、空调等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配备,并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或学生公寓区应该做到环境优美,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设置有公告栏、宣传橱窗或公共阅报栏等。
第二十二条  校外学生公寓应有符合饮食卫生标准、价格合理的餐饮以及方便学生的商业服务设施。有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可以由学校后勤部门或社会物业企业承担,接受学校后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学校应与其定期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经费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后勤部门或社会物业企业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范围包括: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学生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公寓楼内的日常保洁;学生公寓区内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公寓的消防、门卫工作; 负责本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校外学生公寓区内餐饮食堂、商业网点、洗衣、理发、银行、邮政、通讯、自行车棚、停车场、学生活动等公共场所设施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区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批准。学生公寓内的餐饮、超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层级: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和其他校级文件;后勤、学生、保卫、财务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学生公寓管理处级文件及各种预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制定的管理服务规范、标准及各类服务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各级制度应做到层次清晰,内容衔接,互不矛盾、冲突。制度执行要有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宣传,通过校园网、《学生手册》、告示牌、宣传栏等,将与学生相关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告知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管理服务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新任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前与学校签订《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新生入学要按班级住宿。为节能减排或维修需要,假期可实行学生集中住宿。
      第三十条  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公寓,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对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须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学校对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加强联系,严格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定期、主动征求和收集学生意见的公开渠道,如座谈会、网络、意见箱等,并定期反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加大对学生公寓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学生公寓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创建富有本校特色学生公寓文化。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主题公寓文化活动。


第五章  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对校内外学生公寓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负主要责任,具体责任部门为学生工作部门。学校要坚持辅导员进驻公寓的做法,按照不少于住宿学生人数千分之二的比例,选派优秀干部、教师或研究生作为辅导员随学生入住公寓。
      第三十五条  随学生入住的辅导员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关心和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日常生活状况;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参与学生的内务、纪律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门应制定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内开展工作的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对辅导员加强管理。学校应为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开展工作和住宿创造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学生公寓管理相关制度中,规定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个人、班级、院系等评优资格挂钩并直接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中。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安全预案。学校要定期对学生公寓各类安全预案进行模拟演练,检验安全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各类消防器材、应急灯和安全指示灯等应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摆放有位,疏散等各类警示标识齐全、位置正确醒目。通过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预防火灾发生。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特别要加强高层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公寓消防演练,提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学生公寓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消防志愿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专题活动。通过教育和培训,学生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及火灾逃生办法,熟悉报警报案电话及程序。
      第四十二条  保卫部门联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有安全检查记录。同时加强夜间和节假日校园安全巡逻,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每日实行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公寓消防、出入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具备条件的学生公寓,消防和疏散通道使用电磁疏散门,应急状态下迅速开启,尽快疏散学生。
      第四十四条  保卫部门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学期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着重提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公寓禁止吸烟。学生公寓区和学生公寓楼内应有醒目的禁烟标识。学校应指定学生工作部门制定相关文件,将学生公寓禁烟情况作为学生个人、班级、院系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公寓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会客登记制度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  对于已经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学生公寓,需在制定委托合同时明确安全保卫责任并加以落实。


第七章  经费保障和住宿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公寓的管理经费应该能够保证学生公寓正常管理服务运行。学生公寓应建立经费使用的预(决)算制度,保证学生公寓各项经费的落实。逐步建立学生公寓管理成本核算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得自行确定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
各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应在每年上半年到市教委办理审核手续,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后方可收费。住宿条件变更需要调整住宿费标准时,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住宿费按学年(十二个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学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将可提供给新生住宿的学生公寓情况和住宿费标准在招生简章上写明并严格执行,同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在学校内予以公示。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提出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基本用电和用水限定额度,学生在规定限额内使用水电不收费,超额部分自理。超额部分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方便学生生活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核算。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五十四条  学生损坏公物要按规定赔偿。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安排学生在京外校区上课并住宿的,由学校依据本办法制订符合当地具体情况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ba5d60e71fe910ef02df8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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