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5-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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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篇一: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一定义1: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关系,代理合同是代理方要承担面对双方的责任,买卖双方都跟代理有关系,彼此间的关系也是通过代理建立的,追责,都是最代理。 居间,是一种服务合同,这个服务就是促成双方成交,就可以收费,买卖双方如有纠纷,需要彼此互相追责。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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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
1、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代理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居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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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合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 篇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交易、结算规则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在决定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前,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书及其后所附的其他有关协议书的所有条款和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根据需要自愿与乙方签署其他有关协议; 3、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及所填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变更,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办理有关资料更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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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的交易委托方式,自愿承担因享有这些服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甲方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支付佣金及乙方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
6、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和乙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为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代销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创新类业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规则。 第二章开设资金账户
第三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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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资料。甲方对所提供的前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在开设资金账户后应按乙方的有关要求办理开通银证转账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乙方与银行建立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后,甲方必须按乙方的有关要求办理指定存管银行和开通银证转账有关手续。 第六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应对自行设置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操作的一切后果。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交易代理
第七条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开通柜台、电话、自助、热键、网上交易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所选择的委托方式以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选择并经乙方确认同意后为准。
第八条如甲方选择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1、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申请开通网上交易时,应设定网上交易通讯密码或领取“ca证书及证书密码(一般以乙方 提供的服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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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使用甲方的通讯密码(证书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指令;
5、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服务; 6、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解冻或拨打公司客服热线咨询;
8、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9、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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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 第十一条甲方若使用乙方非柜台委托系统,则须遵循如下规定: 1、甲方须按乙方非柜台委托系统中规定的操作方式进行委托,并对所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临近集合竞价结束时间和收盘时间的电话委托和自助终端委托,无论执行结果如何,甲方均应认可;
3、如遇某证券停牌,则甲方在停牌期内所作非柜台委托均无效,需待复牌后重新委托。
第十二条甲方使用乙方交易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或查询时,应按乙方规定标准缴纳委托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证券交易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委托须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和证券涨跌幅限额内进行,否则视为无效委托。参加集合竞价未能成交的委托将自动转入当日的连续竞价。
第十四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变更委托指令。但由于市场价格及成交回报速度等原因,甲方的变更委托指令未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原委托指令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五条成交确认以交易所收市后的最终清算数据为准,在此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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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回报仅作参考之用。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六条如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则双方还应遵循如下条款:
1、甲方选择乙方为指定交易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 乙方代理;
2、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定当日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4、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日终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5、甲方根据需要可向乙方书面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收到书面申请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撤销指令。如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存在违约情况,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甲方不得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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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系统等非书面申请方式自行办理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
第十七条甲方须遵守严禁卖空透支的有关规定,如因技术原因导致甲方卖出发生卖空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划出资金按市价补回卖空证券,或因技术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买入发生透支,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证券账户卖出证券,收回资金。 第四章资金存取
第十八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甲方的资金存取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乙方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甲方的资金存取通过与乙方开通银证转账的银行完成,交易资金的划转通过银证转账实现。本条所称银证转账是指甲方通过使用乙方或与乙方合作的银行提供的电话、自助设备及银行柜面服务,现其在银行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之间资金的实时划拨和查询。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银证转账业务须遵守以下约定:
1、甲方须为自然人客户,凭本人身份证、资金账户卡、银行账户卡(或持卡证明文件),在乙方处申请开通,甲方在向乙方提出有效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可向合作方银行指定的开户网点申请开通银证转账,若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未及时在银行办理银证转账联网开通确认手续,则必须重新在乙方处提出申请。
2、甲方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和资金账户必须是甲方本人所有(两者开户证件必须完全一致),银证转账仅限于具有上述建立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之间。甲方对在乙方资金账户中自行设置的密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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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资金划转的一切后果。
3、甲方每笔银证转账限额、每天银证转账次数须严格按照乙方、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公款私存与大额套现。如甲方资金账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乙方有权予以关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甲方通过银证转账系统完成的资金划账均以银证转账系统记录为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双方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合作方银行的金额调整。如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转账有误,甲方应及时将不当得利无条件返回乙方或合作方银行,否则乙方与合作方银行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如无法扣收则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
5、若甲方资金账户异常(冻结或挂失等),应先在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如解冻或解挂)方可进行银证转账。
6、若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该项服务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银证转账业务无法开展,则银证转账业务终止。 7、甲方还须遵守乙方合作银行关于银证转账业务方面的规定。 8、对由于供电、通讯、机器设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预约申请
第二十一条为保护甲方的资产安全,超过乙方规定额度的转账取款和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转出必须提前一天向乙方提出预约申请。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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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甲方在本协议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或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等,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终止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限制甲方的交易、资金转账、撤销指定、转托管直至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缺失、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五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与代理人一同到乙方柜台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如甲方本人不能到乙方柜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还应向乙方提交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的,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前,乙方仍按原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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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执行。
第二十八条乙方未按甲方授权执行甲方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法人客户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九条法人客户开设资金账户,应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交如下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立资金账户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客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预留印鉴。
第三十条甲方以支票存入资金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甲方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账户相互划转资金。在乙方与银行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前,甲方不能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在乙方与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一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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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乙方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因按照监管部门、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的要求对系统进行改版升级完善而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交易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遇乙方发生营业部网点撤销、异地搬迁、停业、清算、关闭、合并等机构变更情况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第三十五、三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双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九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通过各种显示设备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不构成对甲方进行证券交易的某种暗示,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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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代理新股申购(配售)协议书》《客户授权委托书》《权证风险揭示书》为本协议的附件,甲方可选择签署。如甲方在本协议上选择则表明甲方已详细阅读相应附件,充分理解其权利义务的约定,视为签署了相应附件正文,该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选择,则表明相应附件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本条所称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执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如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需要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b123ae9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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