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基本权利在当代宪制国家中的重要性(上)

发布时间:2011-05-12 18:26: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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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在当代宪制国家中的重要性(上)

  一、导言

  1.首先,本人很高兴能够出席是次由Agostinho Neto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国际研讨会。是次研讨会在举办时间方面非常适当,而且在公民及学术层面上均极具规模。今次活动最为重要的其中一方面,除了是研讨会涉及多个互相关连的学术范畴(现今很多问题都是互相联系的)之外,其在所针对问题上寻求以新观点去分析旧有问题的创新性亦深具意义。

  本人深信,在是次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律角度来看,均对安哥拉十分重要的研讨会结束时,大家会比在研讨会开始时所了解的更多。这主要是因为大家都深信彼此可以各尽所能,在这个位于非洲及在世界上深受爱戴的国家的重要转变时刻,作出最大的贡献。

  2.同样,本人在此特别向Agostinho Neto大学法学院致意,因为该学院努力促成是次研讨会,而且其亦是安哥拉一所关键性法学教育机构。对于一个曾经历强烈殖民主义的年青国家在大学教育正常化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大家都是很清楚的。

  然而,Agostinho Neto大学法学院及其所有员工,特别是Fernando Oliveira院长及法学院领导层所有成员,一直都能够跨越重重障碍,并使之成为一级大学。

  此外,法学院亦正在积极发展多项新计划,以提高教员的资历,并预计在短期内开办一个硕士学位课程,以及提供更多学士学位课程及增加有关学额。

  3.本人获邀请并欣然接受在是次研讨会上演讲的题目,可以透过提出四个问题来讲解。

  当代宪制国家出现于历史上某个时期并存续至今,而作为其基石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正好反映在以下四个问题上:

  1)基本权利应载于法律体系中哪个范畴?

  2)应如何规范基本权利?

  3)谁应遵从基本权利?

  4)谁负责保障基本权利?

  不过,在回答上述一连串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指出基本权利与公民身份之间的根本关系,并说明当今所指的基本权利并非完全等同于十九世纪的基本权利,为此亦会特别讲解一段迅速发展的历史进程。

  二、公民身份基本权利之间的根本关系

  1.今次演讲题目强调的,是保障基本权利(宪法法律实况)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并拉近了宪法理论中公民身份基本权利这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事实上,在赋予公民身份与出现基本权利之间,可以轻易察觉到一种一直存在的根本关系,而不论在两者的概念层面上,抑或历史层面上,均可发现这种关系。

  透过上述两个概念,同时可以得知两个多世纪以前与欧洲及北美立宪主义同时出现并存续至今的一些概念及社会现象。

  2.立宪革命运动的其中一项重要支柱,就是将基本权利赋予人,而对于那个时期来说,这完全是一种创新的逻辑思维:

  (i)以法律理性主义为依据的基本权利:国家只须宣告而不用创设这些基本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经理性发掘的,属人类本质的产物;

  (ii)消极的基本权利:因为这些拥有基本权利的人在面对公权力时,处于疏离、自主、独立和自由的地位;

  (iii)具宪法效力的基本权利:因为这些基本权利应由正式的宪法文件确认,藉以弃用习惯渊源,并将基本权利提升至国家法律秩序中的最高层次;

  (iv)个人性质的基本权利:因为按照当时盛行的政治自由主义学说,每一个人在面对权力时都有需要受到保护。

  关于基本权利的问题,就是在上述情况下出现于宪法理论中,而有关问题其后更呈多方向发展。

  3.不过,在十八及十九世纪的自由革命运动中,公民身份这个概念亦以类似形式担当重要角色。也就是在那时开始提到确立真正的公民地位。

  人不再是专制时代的臣民。在专制时代,在一个缺乏个人保障的专横法制中,人只不过是运用权力的对象,并受到无数滥权情况的限制。在得到公民地位后,人就变成公权力中的主角,这点清楚反映在法律政治层面上。

  作为这方面的基础,当时产生了代表性民主的概念。这是首次出现重视代表性多于民主的情况:在建构公权力方面出现一种根本的转变,公权力不再像在专制国家那样以个人名义或以高高在上的名义确立,而是以身为政治社会成员并拥有主权的公民名义为之。

  这种情况自然亦造就了共和制的健康发展,以及导致君主制的相应衰落。其时随处可见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政治权力执行机关,该等机关的委任都是以民主为依据,而不再以君主制为依据。

  除了根据民主原则产生的宪制机关所具有的这种根本特征外,当时亦出现了多项与确立公民身份有关的独特基本权利,也就是政治性质的基本权利。不论在以民主投票方式甚至全民投票方式制定宪法的首个宪政时期,抑或在普通法例一般由民选议会制定的逐步建立政治社会生活的时期,公民均可透过政治性质的权利行使主权。

  4.这种公民具政治权利的情况与过去,尤其是与近代欧洲君主专制时期相比较,对比十分强烈。过往的情况就是君主权力至大,且不受制约,而公民则得不到任何保护,亦没有任何法律安全性可言。

  因此,在现代国家制宪之前,一如Geoge Jellinek所言,就像一无所有的时期

  ——缺乏基本权利:没有为须针对公权力的任意行为而对基本权利作出保障,尤其是缺乏这方面的规定;

  ——缺乏公民身份:事实上,人就是真正的臣民,并受权力的任意限制;

  ——缺乏代表性民主:当政的是君主制政府,而当时的议会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均没有任何民主色彩。

  5.从这方面看来,制宪之前亦是一个虚设的宪制时期,虽然一些较保守的宪法学说近年来认为从宪制革命运动所取得的成果方面来说,情况不是那么坏。

  不过,若不带任何意识形态或学说方面的偏见,单纯观察那个时期的实际情况,便会发现上述保守学说所支持的是不适当的结论。

  在基本权利方面,当时以基本权利名义存在的权利非常少,有的话亦只是赋予集体的权利,正如英国的情况,而且这些基本权利必定是在一种为保障社会阶级的集体逻辑思维中产生,这与当代所指的真正基本权利相距甚远。

  至于代表性及民主方面,在当时逐步迈向真正的专制主义的制度中,议会作为政治社会中人的意愿传达渠道,即使并非一无是处,亦没甚重要代表性。那时的代表性纯粹代表部分人士,而当时议会的工作亦很难符合立法工作的最低标准。

  三、基本权利由十八世纪至今的发展

  1.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及公民身份概念的出现,并不限于迈向当代宪制国家的转变时期。从推动社会及国家发展的角度而言,基本权利和公民身份同样十分重要。在分析使基本权利规范化的发展过程中,便可知这种看法实是无庸置疑。

  透过对基本权利规范化的发展进行分析,不但可了解到主要的宪法规定重点所在,亦能体会到有关规定对宪法本身发展的重要性。

  2.既然在两个世纪的宪政时期发生了很多事,那么在此就先要整理一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作出根本改善的变革。

  就有关变革作一对比,会较易掌握有关问题,且有助于之后对基本权利规范化的重大实质改变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的经济自由主义转变为二十世纪的凯恩斯社会干涉主义;

  ——十九世纪的政治国家主义转变为二十世纪的国际主义,并加强及发展多方国际关系;

  ——十九世纪的个人哲学主义明显被二十世纪的互助主义所软化。

  基于这些反映出十九及二十世纪的重大转变现象,在此可对某些改变进行分析,当中尤其须指出下列时期的情况:

  ——自由时期;

  ——社会时期;

  ——文化时期。

  3.在保障基本权利事宜上的自由时期,规定了一系列消极的权利,透过这些权利首先就是要确保公民在面对公权力时拥有自主空间及得到保障。

  当时所规定且存续至今让公众享有的各种主要自由,就是明显例子。除了经过某些细微改动外,这些赋予公众的自由目前仍然是由先驱者所创设的自由宪制主义中不可拋弃的财产。

  另外,虽然第一代的基本权利特别重某方面,但其亦包括刑事及刑事诉讼方面的多种保障,并藉此达到所谓的刑法人性化

  4.社会时期规定了第二代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明显表现出国家有意扩大其目标,并藉有关目标反映一种社会性质的保障。

  这样,自二十世纪中叶开始,便出现社会性质的权利,而在这些权利当中,国家担任提供服务者的角色。当时创设的基本权利包括教育权、卫生护理权、社会保障权及文化权等。

  事实上,基本权利这种面向社会的视野,必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视野及宪法中涉及经济的内容有关;之前未为人认识的宪法经济内容在当时亦得到重视。

  5.文化时期体现了第三代的基本权利,当时出现了新的基本权利。

  然而,最能象征这个时期的并非其独特性,而是其多方向性,故当时所规定的各种新权利并不尽相同,而且只有极少相似的地方。

  这个时期的首要目标反映在环境问题上。基于科技的发展,在公共政策范畴内必然考虑到环境问题。在环境问题上渐渐出现多种不同的主观立场,从而亦衍生出旨在保护环境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及多种利益。

  另一非常重要的核心问题,关乎人工繁殖方面的科学研究新发展,因其令人类发展的速度达到让人担忧人类及文明会灭亡的程度。因此,必须采取机制去保障人类的繁殖特性,以及必须保障人类以免受科技及科学发展上的不必要影响。

  此外,尚须指出一点,就是当时宪法非常关注到民族文化独特性的代表性,以及确立小数族群的权利,这是从一种限制大多数原则的角度作出考虑的结果。

  6.当然,在短短二百年的宪政期间,能够出现三个重要的基本权利发展阶段,并不表示上一代的基本权利不再获得认同。

  有关发展是一种典型的累积发展,而非选择性发展;这种发展方向使各种新权利得以加入宪法文本中既有的基本权利清单内。

  另外,无可否认,这种权利的累积,对于既有的权利起一种限制作用,并明显反映出从自由时期过渡到社会时期的现象。而这种现象亦出现于其它宪法问题上,因为自从在宪法文本中加入社会性质的规定开始,对于宪法所涉及的现实情况,宪法已不再像自由时期那样保持中立,而是表示关注。

  7.关于基本权利落实到宪法的过程,必然亦涉及到二十世纪中叶国际公法方面的深刻转变,其时,基本权利除获得国内保护外,亦直接得到国际公法的保障。

  此处所指的当然是人权的国际保护,这种保护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得到落实,而后来亦影响到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然而,这究竟是一种甚么方式的影响呢?

  这种影响最主要就是加速了较发达国家已认识的基本权利的确认;这些较发达国家都是率先将对人权的保护落实到国际文件上的国家。

  再者,获国际规定的人权应该是具有根本的重要性的,而非仅限于形式上的落实,因为国际上存在众多共同关注的问题,而且主要是关于第三代的基本权利,包括环境问题,以及保障小数族裔、群体及民族的文化自由方面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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