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关于下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27 11:26: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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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

关于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的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集团下属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集团监管、学校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XX

第二章 学校职责
  第六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成立食堂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情况记录。
  第七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八条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第九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XX集团专项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要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试,对食品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者重新进行培训。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XX,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XX活动。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XX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XX活动。
  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XX
  第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内有需要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应申报XX集团并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十五条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  食堂管理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集团、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并实行每天晨检制度,对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卫生进行检查和记录。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当地食药监局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加入溯源平台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留样柜要求上锁,双人双锁。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三十八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章  外购食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制定相应需求方案报送XX集团,并和XX集团相关部门共同按照流程择供餐单位。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二条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三条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职责、应急处理程序,紧急报告制度、善后及责任追究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集团相关部门、在地XX、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将严格按照集团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将格按照集团相关规章制度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对提供用餐服务XX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四十九条由学校归口管理的集团各中心或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部,宣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注:本文多处引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311日公布,自201941日起施行的《关于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的规定》

XX公司

201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965b977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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