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09 来源:文档文库
小
中
大
字号: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来源:北交所网站 时间:2009-12-31 11:00 【打印】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1000以下
1000 以上10000以下
10000 以上
差额计费率(%)
0.2 0.1 0.05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单笔单向协议转让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单笔单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四、顾问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服务费。 六、实物资产交易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解释与适用
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的组成 1、产权交易服务费
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产权交易场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标的价值的0.05-0.2%,单笔收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2、交易顾问服务费
指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参照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标准收取,为标的价值的0.05-0.2%,单笔收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3、交易竞价服务费
指通过产权交易所场内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单笔收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二、关于产权交易项目委托代理服务收费的方式和标准
产权交易项目委托代理服务收费由产权交易服务费、竞价服务费和顾问服务费组成,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产权交易所内进行产权交易,转让方办理转让成交手续,应支付的
各类费用总和。
目前主要有二种收费方式,一种是按照整体成交额的3-5%约定标准收取。例如华电集团约定标准统一为5%,华能集团各地分公司不同,约定标准一般在3.5-5%;另一种是把评估值和增值部分分开,评估值部分按照0.2%-1%收取交易服务费和顾问服务费,增值部分按照5-10%收取竞价服务费,其中增值部分也可以再细化成不同区间,按递进方式收费,具体区间的设置根据标的大小,双方协定。
第二种方式的收费会比第一种方式更合理,需要顾问经纪公司和产权交易所尽其所能将项目做细,在保证项目转让合规、高效、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挖掘出更多的意向受让方参与竞标,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关于产权交易项目委托代理服务收费的具体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为(以成交价格为收费基数): (1)评估值部分按照0.3%交纳;
增值部分按递进方式交纳,增值在评估值的*0%左右部分,费率3%;增值评估值的*0%左右部分,费率5%;增值评估值的*0%左右以上部分,费率8%。(或区间可以更细化)适用于1000万以上的项目
(2)评估值部分按照0.2-1%交纳;
增值部分按照5-10%交纳。适用于1000万以下的项目 (3)按照成交价格的3-5%交纳。整体都可适用
(以上3种方案只选一种)
四、龙华星朗项目委托代理服务收费的标准
具体收费方式为(以成交价格为收费基数):【适用于评估值1000万元以上项目】
(1)评估价部分按照0.3%交纳;
(2)增值部分按照递进方式交纳,增值0—X万(含X万,高于评估值0-20%部分)部分,费率3%;增值X万—2X万(含2X万,高于评估值0-20%部分)部分,费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