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市区街巷门牌清理整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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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市区街巷门牌清
理整治和规范门牌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2]108【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16【实施日期】2012.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市区街巷门牌清理整治和规范门牌编制管理
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2108号)

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镇江工商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开展市区街巷门牌清理政治和规范门牌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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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区街巷门牌清理整治和规范门牌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镇江工商局)

为切实加强市区街巷门牌编制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安部《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地址项目填写规范》、省公安厅《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镇江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市区街巷门牌清理整治和规范门牌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开展门牌清理整治是深入实施地名标准化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城市改革开放、提升城市形象、服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交往的需要,是进一步促进市区街巷门牌编制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保证。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配合。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及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是市区门牌号码编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市区居民住宅区、楼幢、门室牌等地名标志号码的编排管理,会同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户籍管理、治安管理和信息化应用等工作中,要坚持使用标准地名,凡未经市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命名、更名的地名,一律不予编制门牌号码;对未办理标准地名使用手续的房产,一律暂缓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程序和权限对辖区内各类地名进行管理,负责地名标志的统一制作和设置。市、区住建、规划、国土和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门牌号码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二、进一步规范街巷门牌申报核准程序2/5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在建筑实体建设开发过程中,申请
建筑实体正式名称前,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建筑实体主门牌号的编制申请(附表一),经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核同意后,申报单位方可向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实体标准地名。
(二)凡企事业单位、产权部门、建设单位或公民个人申请新编、变更门牌号码,应凭建设许可证或产权证、住宅平面图、地名命名批件等有关手续,向建筑实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街巷门楼室号牌等地名标志设置(附表二),派出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查验,按照《镇江市街巷门牌编制管理工作规范》,完成门牌号码的初审工作,经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国标统一制作和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三)对新建的建筑实体,必须在竣工验收前完成门楼室牌号码的编排及标志设置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街巷门牌号码维护管理工作
当前,由于城市快速建设发展和各种历史因素,市区街巷门牌存在着号码不全、不准、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公安机关要本着“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科学设置、统一规范、方便群众”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严格按照门牌编制规范,进行以改重、纠错、补缺和拾漏为重点的整治攻坚。期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门重新编制的街巷门牌,同步做好公民、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证照等相关信息变更工作,确保证照登记信息、设置标志和实际一致。市、辖区地名主管部门要负责重新制作和设置标志,同时根据国家财政部取消门楼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实际,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将门牌制作安装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各相关部门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街巷门牌号码变更证明(附表三),给予办理单位证照、建筑物房产权证和土地权证的变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向公民、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3/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897ccdb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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