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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4 09:10: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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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20125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830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房地权属登记信息,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参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权属登记簿是指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地权属登记时记载的基本权利信息。(包括房屋信息和土地信息)
第三条各房地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房地权属登记职能分工,受理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申请。第四条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应在房地权属登记簿中载明如下事项:(一)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地号;(三)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建筑结构、房屋层数、产别;(四)土地的权属性质、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期限;(五)房地他项权事项,包括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价值、权利范围、约定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六)房地权利被限制事项;(七)登记日;(八)预告登记事项;(九)异议登记事项;(十)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换发事项;(十一)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第五条房地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权属登记簿,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查询。第六条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工作,由房地权属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房地权属登记簿除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外,不得仅以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查询,查询房地权属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凭身份证明,通过房地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有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2.所有权人凭身份证明,可查询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所有信息。3.其他权利人凭身份证明,通过房地坐落、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可查询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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