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9 17:27: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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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浙政办发〔2010107 【颁布时间】2010-08-16 【实施时间】2010-08-16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00年八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成品粮管理,保障粮食应急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成品粮,是指省、市、县(市、区政府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并纳入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四条 储备成品粮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下达计划。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数量。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的品种应当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一般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的晚粳米或中晚籼米,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



本省区域内国家指定的重点城市,储备成品粮的品种、规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
第六条 省政府下达的储备成品粮计划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成品粮的行政管理。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储备成品粮承储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储企业仓容不足的(包括不适宜存储成品粮造成的仓容不足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经营企业或经营户(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储备成品粮。
第八条 储备成品粮的调用权归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作出应急调用决定时,(储企业应当执行同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按政府指定的价格组织应急供应。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应急调用所需的运输车辆、人力物力。 第十条 储备成品粮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或企业自筹解决。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贷款应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督管理。储备成品粮所需的各项财政补贴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商定。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二章 代储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成品粮,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交储备成品粮代储方案,经书面同意后实施。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取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明确代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常年经营的粮食最低库存量不得少于《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确定的储备成品粮数量和本企业正常周转库存之和,并符合相应品种要求。
第十四条 储备成品粮应在当地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
第三章 仓储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814bf0c52ea551810a68708.html

《中国民族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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