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岗位分类及工资福利性标准

发布时间:2011-02-19 22:43: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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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

岗位分类及工资福利性标准

岗位类别

岗位名录及要求

工资福利性标准

(元/月)

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

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500

中级

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级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500

初级

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级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000

辅助管理

协管员岗位

在执法部门从事协助管理、协助执法工作:城管、维稳、应急、治安、消防、森林巡防、安监、交通、路政、文化、劳动、环保、计生等。

3000

普通辅助岗位

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普通辅助工作:受理材料、表格证书制作及发放、文档管理、业务咨询、后勤事务管理、老干部服务、接待讲解等。

2500

工勤岗位

在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工勤工作:驾驶、打字文印、收发、信息录入、话务、物资设备管理、收费、保育等。

2000

注:1、上述工资福利性标准包含了临聘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

2年度考核合格的,按一个月的工资福利标准发放年度考核奖金,评为优秀的,按上述标准的1.3倍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附件2

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计划审批表

呈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拟增聘用岗位

拟增聘用人数

经费来源

使用年限

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备注

合计

说明:本单位编制 名,现有在编 人;已核准临聘岗位员额 个,已有临聘人员 人。

机构编制部门盖章: 经办人: 日期:

附件3

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招考计划表

呈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聘用岗位

聘用人数

所需资格条件

户籍

经费来源

备注

性别

最高年龄

学历

学位

所学

专业

职称

与岗位要求有关的其它条件

合计

说明:已核准临聘岗位员额 个,已有临聘人员 人。



附件4

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聘用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核准岗位员额

聘人

拟增聘用人员使用期限(年)

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人)

核拨经费

(元/

中级(人)

核拨经费

(元/

初级(人)

核拨经费

(元/

协管员岗位(人)

核拨经费

(元/

普通辅助岗位(人)

核拨经费

(元/

工勤岗位(人)

核拨经费

(元/

合计

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注:此表一式四份,区机构编制部门一份、组织人事部门一份、财政部门一份、用人单位一份。



附件5

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名册

呈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呈报时间:

姓名

性别

户籍

出生年月

学历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职称

聘用岗位

经费来源

工资福利性标准(元/月)

备注



附件6

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

聘用合同书

(范本)

聘用单位:

聘用人员: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

印制

深圳市宝安区人事局

1、本合同系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与拟临时聘用人员,在确定聘用关系签定聘用合同时使用的标准文本。

2、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聘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4、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5、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6、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单位)

乙方(聘用人员)

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学历:

学位:

籍贯:

主要负责人:

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

地址:

执业资格:

参加工作时间: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聘用岗位和岗位职责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一)岗位职责:

(二)工作任务: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日起,至 日止。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聘用期内不被解聘;

(二)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除了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外,根据乙方工作的性质,乙方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在聘用期内和聘用期结束后,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三)不得散布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四)忠于职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六)认真、细致、高效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事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工作纪律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乙方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二)甲方规定的适用于其所在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服从工作安排;

(三)本合同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条 乙方工作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或安排乙方补休。

第十一条 乙方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标准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标准为:

试用期工资标准为:

工资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 甲方按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按比例负担。其中,缴纳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七、聘期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乙方聘用期内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八、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依法服兵役的;

(二)聘用单位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乙方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日告知甲方。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单位任职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四)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

(六)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因前款第三、第四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除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聘用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工作经历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果上述材料存在重大虚假,而该材料的真实性又是甲方决定聘用的基础,则本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聘用,而无需受本合同第二十条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任何致使本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均应在离职前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九、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由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四)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以本合同解除前12个月乙方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可另加附页)

十一、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仲裁、提出诉讼。

十二、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续订(变更)临时聘用人员合同

根据甲方工作(职位)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订聘用合同 年。从 日起至 日止。

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解除(终止)临时聘用人员合同

根据本聘用合同第 条的约定,双方同意(甲方提出;乙方提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生效时间为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7daa109763231126edb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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