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5 09:32: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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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冀政[1995]3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1.10

【实施日期】199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5〕3号 1995年1月10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和1994年12月31日省委、省政府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实施办法对离退休人员尽可能地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的关心。但是,目前全省财政还比较困难,各地在增发离退休费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财力允许的,要从1993年10月1日补发;财力确实困难的,要积极筹措资金,本着和在职人员同等优先的原则,从实施办法下发之月起增加离退休费,对以前应补发的差额部分,也可待财力允许时再予以解决。

这次为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向离退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稳妥地进行。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3〕8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工资制度改革中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均按其所在单位的性质分别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参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退休费有职务的离退休干部,原则上按离退休时所任实际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离退休费前无行政职务或低于以下职务的离退休干部,参照以下职级增加离退休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副厅(局)级;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正处(县)级;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副处(县)级;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正科级;1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79a66ef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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