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01 11:12: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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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请假管理规定

201410月最新修订)

一、假别

1、 事假:员工因事须亲自处理者,须按请假办法提前申请事假并办妥请假手续,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日。

2、 病假:员工因伤病必须治疗或休养时,须申请病假并办妥请假手续。

3、 婚假:按国家规定给予3天带薪假;晚婚给予10天带薪假(晚婚指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双方均为初婚。)婚假包含节假日,不得叠加。

4、 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前后之给假天数,按国家规定基础之上执行以下产假制度:

(1) 产假:90天,包含法定节假日。

(2) 多胞胎:每多1胞胎增加15

(3) 哺乳期:1小时/(至婴儿满1周岁)

(4) 陪产期:男性员工配偶于分娩前后,给予共计7天陪产假。

5)小产假:根据医嘱,通常不超过45天。

5、 丧假: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3天带薪丧假;如外省,可适当延长1~2天。

6、 工伤假:员工因工受伤,经医院证明无法工作者,可请工伤假,工伤期间之医疗期薪资发放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办理。

二、请假办法

1 除规定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上班之员工均应按下列规定请假:

1)员工请假应依规定填写《请假申请表》,办妥工作代理,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2)请假一天()以内者,由本部门主管核准。

3)请假1天以上者,由校长、区域校长批准;

(4)请假3天及以上者,必须提报总经办批准。

(5)任何假别未经书面批准或自行休假,视为旷工。

2 事假:须提前申请,经主管签字核准,始得给假。如遇突发事件,无法事先请假者须设法于事假当日通知主管,事假结束返工后,须于当天补办请假手续,未及时办理者,视为旷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15天,超过者按辞职办理。

3 病假:员工因伤病必须治疗或休养时,2()以上者,须提供医院盖章之医疗证明申请病假,否则视为旷工;不能自行请假者,得于告假当日委托直属主管代办请假手续,请假证明于返工当日补交。未及时办理病假申请者,视为旷工。

4 婚假:婚假须出示结婚证,于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使用;按请假手续于休假前15天提前申请;教学部老师须附上婚假期间学生上课安排表,妥善安排班级交接。

5 产假:女性员工应于预产期前15日开始请产假,产后75天。如有特殊情况,应提交医院医疗证明,按病假手续办理。

6、丧假:应先以电话告知主管,并于返工当日补办请假手续,超出规定天数部分按事假办理。

7、工伤假:须提供医院盖章之医疗证明申请,不能自行请假者,须由直系亲属至人事部门代办请假手续。

8、年休假:根据本行业特点,安排在每年春节假前统一休假,与春节假连休。

9、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10、全年旷工累计不得超过5天,否则予以解聘处理。

三、具体请假流程参考《请假申请表》。

以上制度自修订日期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正式执行。

总经办

2014年10月

五、员工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出勤情况于每月薪资中体现,具体按以下出勤奖罚办法执行

1、上班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员工罚款10元,校长级别以上罚款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半天以内,视为旷工半天。

2、旷工:旷工半天予以100元处罚;旷工1天予以200元处罚,旷工第2天予以400元累积处罚,旷工第3天予以600元处罚。以此类推;

3、事假:员工因事请假,根据实际请假时数予以相应金额之扣除。

4、病假:员工因病请假,根据实际请假时数予以相应一半金额之扣除。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6b8144c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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