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

发布时间:2019-03-21 17:01: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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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11805

【发文字号】中纪发[2010]23

【发布部门】a07

【发布日期】2010.05.07

【实施日期】2010.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1057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6728c0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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