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有关决定的分析及讨论

发布时间:2013-12-17 23:06: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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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

有关决定的分析及讨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

有关决定的分析及讨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产生的《决定》明确了农村的改革方向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这份决定中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些表述意味着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大幕已经开启。在不久的将来,这些政策红利将会释放,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将进入市场流转,农民有望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对于这样的土地改革信号能给我们带来怎样的信息呢?特别是关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又能给我们,特别是农民带来怎样的改变呢?还是从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制度说起吧。

1、当前土地制度分析: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的土地使用制度,在过去的30年,这种土地制度为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显著地提升了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农村的发展水平。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这种仅仅确立农民对土地较短时期使用权以及有限获益权的土地制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再适应当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无法继续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力发展,无法继续为农民增收,特别是在继续激发农村经济活力、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上俞显乏力,因此这种土地制度必须予以一定的改革才能激发我国农村的生产活力,才能进一步地提升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实现我国农村的良性发展。

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所有农民的承包地及宅基地都属于集体财产,农民对于这些财产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并且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相互混淆,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由此造成了土地抛荒、滥用、不合理征用、非法买卖乃至土地纠纷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损害农民利益的时间频频发生,大大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损害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性,不利于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的发展。

2、改革措施分析及意义:

在改革的的《决定》中,明确保障农民对于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和继承权,还要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也就是说明确了农民对于所承包土地及宅基地的这些权利,也就意味着明确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收益权以及商业流转权及获益权。

这些决定非常有意义。首先,在城镇化大力发展的当前,能大幅保障我国农民的利益。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由于给予农民集体和农户的补偿非常低,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利益。近几年,情况有了变化,不少地方的实际征地价格已经提高不少,但形势仍不容乐观。而《决定》中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是对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提出的新要求,具有积极意义,可以较大程度地保障农民土地利益。

其次,在新的规定下,农民可以利用承包地和宅基地抵押、担保扩大融资渠道,有利于自身的资本积累和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民投资、消费的热情也有望被激活。现行农户宅基地转让范围的拓宽有助于实现宅基地的有偿退出,这为城市和农村人口和资本的双向流动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和资本的利用效率。

再其次,就是土地流转领域出现的流转不畅问题。虽然土地流转能极大的整合农村资源,适应当前农村现状,提升农村生产力,但是其发展模式也并没有得到大范围群众所接受及推广,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土地制度的法定承包期短,限制了流转的推广;二是在目前的制度下土地流转还受到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委会的制约;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所有的这些因素都限制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不利于农村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这次改革,明确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明确保障了农民土地使用权、获益权,恰恰为土地流转的扫清了这些障碍,有利于推动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这些措施明确了土地权利,保障了农民权益,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趋势下,这些措施可以使农民获更多财产性收入,也赋予了农户承包地及宅基地更多的财产权利,对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激活农村经济、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都将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

3、关于改革的深层次原因讨论:

为什么在30年前,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值为基础形成的土地所有、经营、承包及转让制度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推动我国农村生产力的急速发展和提高,而在当前的社会去环境下却连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不可得?

要想要知道这个原因,我觉得应该从生产力要素的根本因素及劳动者、劳动工具上说起。

30年前,我国的经济还很落后,工业基础还很薄弱,农村的生产者也主要是以人力劳动为主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为主,这也就决定了人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激发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当时集体劳动生产的情况下,大大压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极大地抑制了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正好解决了人的劳动积极性这一问题,因此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

社会发展到今天,我国的经济水平和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并且已经基本实现了农村生产的机械化,极大地解放了人力劳动,决定农村生产的主要因素已经由人的生产积极性占主要因素变化到了生产技术占主要因素。而当前的现代的农业生产技术就要求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而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这种小规模、分散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不适合这种生产方式的,因此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当前已经不能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因此需要对这种土地经营制度进行改革,而这也是当前针对土地制度改革的诱因之一。

在当前,土地流转是进行土地经营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并且得到了广泛的重视,相信在今后,特别是在改革措施出台的当下,土地流转会得到大力推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5ccc60f580216fc700afd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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