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物权法体系」
名称 | 内容 | 分支 |
自物权 | 所有权 |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全部权能。 |
他物权 | 用益物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
担保物权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
占有 | 事实状态 | 可能有权占有,也可能无权占有。但均受保护。 |
「【总结】物权的内容体系」
所有权 |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
担保物权 | 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
准物权 | 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海域使用权、水权等 |
「【对比】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区分标准 | 物权 | 债权 |
性质 | 支配权 | 请求权 |
效力范围 | 绝对权 | 相对权 |
客体效力 | 有体物或法定权利 | 给付行为 |
效力 | 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 | 平等性、相容性 |
发生 | 物权法定 | 具有任意性 |
保护方法 | 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式 | 重于赔偿损失的方式 |
存续时间 | 相对恒久 | 暂时性存在 |
「【总结】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 不相容排他 | 同一标的上的物权只能存在一个。 |
相容排他 | 同一标的上两个物权可暂时共存。 | |
优先效力 | 物权之间 | 发生在前的权利优先:如都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在前优先。 |
发生在后的权利优先,如房屋上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优先。 | ||
物权与债权 | 一物多卖时,先获得物权的主体优先于债权。 | |
企业破产,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者优先于一般债权人。 | ||
追及效力 | 物无论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权利;但止于善意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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