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学习“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18-12-28 20:37: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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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学习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心得体会

党员干部学习“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心得体会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 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20XX9月下旬,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 表述,从动态视角回答“纪律管什么用”的问题。10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修规立法,从静态层面归集出“六大纪律”,解决“用什么纪律管”的问题。“四种形态、六大纪律”一动一静、相辅相 成,为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回归本位、监督执纪指明了方向。

通过梳理和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一年多来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论述和 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可以清晰地看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运用“四种形态”,正是围绕这条主线作出的最新理 论概括,对于如何把纪律挺在前面,怎样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严守“六大纪律”,正是对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应该遵守的纪律底线的高度概括,为依纪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体现了党纪严于国 法、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政治特性。通过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四种形态、六大纪律”体现的新变化

通过学习“四种形态”重要论述和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可以看出主要有以下变化:

()尊崇党章,突出管党治党的政治性。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书记再次指 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的准确概括,以新《准则》和《条例》的形式出台,是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的 要求具体化,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始终坚持以党章为根本准则,以及管党治党中党章的最高权威。

尤其是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全面梳理、细化了党章 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将原来10类违纪行为,整合归类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大类, 并以政治纪律为六大纪律之首,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 款,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性。

 ()与时俱进,凝结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果。

在我们党多年的反腐败斗争 中,无数案例表明,一些“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并非一日之寒,而是在很长的时间跨度内,从思想防线一点一点的松懈开始走向党性原则的全面崩溃,由破纪到 破法,由小错酿成大祸。例如,本镇的1011专案中,涉案的基层干部有的是多年的先进,有的还是全市的劳模。在堕落的过程中,许多党员干部也有过犹豫、纠 结、愧疚、悔恨的心理斗争,但是却没有人在紧要关头“咬耳扯袖”或“当头棒喝”,才导致胆子和胃口越来越大,最终跌入腐败的深渊。

“四种形 态、六大纪律”的提出,凝结了数届党中央领导班子多年来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果结晶。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反对“四风”问题等要求也通过“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转化为纪律条文,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永远在路上、永远没有休止符。在新修订的《条例》中, 针对近年来反腐败斗争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现象,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 道德和纪律要求,为党员干部树立了更高标准,促进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明确界线,彰显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高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党规党纪严 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严明纪律写在 自己的旗帜上,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在以往的党内法规建设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纪法不分、以纪代法、法在纪前等 情况,出现尺度把握不准、处理倚轻倚重等问题。“四种形态”的提出,更加注重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通过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让咬 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违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这是组织对 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精神;“六大纪律”的总结,充分明确了纪、法之间的关系,将 纪、法既相互剥离又有机衔接,使两者之间的划定更加清晰、准确,执纪的范畴更加明白、具体,使党的纪律、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互补充,以纪律为“防线”、 以法律为“红线”,使纪、法共同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二、“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带来的新要求

()管住重点,管好全面。

“四种形态”针对全体党员错误行为的不同情形、性质、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指出了由轻及重的四种因应之策,既抓严重的违纪违法,又抓轻微的违规违纪, 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新《条例》列出了全体党员围绕“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新《准则》也将适用 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突出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既抓重点,又抓全面,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

()清除存量,遏制增量。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党中 央准确把握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有的放矢地提出“四种形态”,提出以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既要以最坚决的态度严惩腐败、减少腐 败存量,又要用最果断的措施加强预防、遏制腐败增量,完善“不能腐”的体制机制。同时,进一步明确党的“六大纪律”,划出行为底线,立规在先、抓早抓小, 让全体党员都感受到党纪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强化“不敢腐、不想腐”的思想基础。

() 严于治标,善于治本。

“四种形态”描述了对不同程度的错误和违纪行为进行处置的四种思路,其中关于对轻微错误行为的早处理、轻处理等内容,表面上是治标,目的却在于通过抓早 抓小来纠正错误认识、增强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从而在思想根源上治本。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只有严于治标、善 于治本,才能标本兼治、事半功倍。

三、“四种形态、六大纪律”需要的新做法

()尽快增强“一个能力”。

在中央巡视 工作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定点清除、精准打击”,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纪委同样要增强“精准执纪能力”。在以往的监督执纪中,纪委在专业能力建设上往往 侧重于办信查案方面,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还不够到位,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和分辨轻重缓急的能力有待提高,尽早识别、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亟需增强。

()认真落实“两个责任”。

管党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但近年来的大量反面案例证明,许多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固然有其个体内因,但党组织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也是重要的外部 诱因之一。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维护“六大纪律”,必须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四种形态” 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各级党委要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各级纪委要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共同抓好对广大党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管理。

()积极深化“三转”要求。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纪检监察工作新要求,在中央纪委的示范带动下,各级纪委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三转”,回归本职。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各级纪委已基本完成了机构改革、明确了职能定位,但“三转”并非一蹴而就,仍 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就是深化“三转”进程中的一个新路标,指引各级纪委进入回归党章规定、加大纪律审查的新阶段。只有进一步 深化“三转”,才能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才能执行和维护好“六大纪律”,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加符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490b3c5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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