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汕尾职业技

发布时间:2020-05-30 12:14: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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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秩序,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文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号文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含聘用人员)

第二章 出勤管理

第三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的不同,对全院教职工实行不同的考勤管理制度。专任教师在服从教学计划安排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不实行坐班制;行政处室、教学及教辅单位专兼职行政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

第四条 全体教职工应服从学、部门工作安排及紧急任务工作安排,准时参加各项活动。

第五条 要求坐班的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六条 各部门应每天安排好值班人员并实行签到制度,做好考勤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后勤部门行政人员寒暑假期间应承担学院安排值班任务,工勤人员寒暑假期间除学院安排相应休息时间外应照常上班。寒暑假期间值班、上班人员出勤管理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院教职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 缺勤且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补假的

(二) 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 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

(四) 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虽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而擅自超假的

(五)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岗的。

第九条 旷工教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工一周以内(含一周)按学院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章 休假规定

第十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需要休息,必须持医院出的患病证明方能请假,并将证明交有关部门存查。

(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发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发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发90%。

(三)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期间,除按上述规定计发基本工资外,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五)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经医疗部门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办理。

(六)教职工一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当月内津贴不发。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当年年终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发。

(七)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所休病假视同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事假

(一)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请事假。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80%发给;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60%发给;超过三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

(三)教职工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当月内津贴不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的,当年年终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发。

第十二条 探亲假

因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另外给假。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一)产假

女教职工生育,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才能享受假期。产假为90天。晚育(已婚女教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及内部津贴照发。

(二)流产假

根据医疗部门证明,已婚未育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流产假;怀孕4个月或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流产假。流产假期间,工资及内部津贴照发。

(三)节育假

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者,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假。节育假期间,工资及内部津贴照发。

(四)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批准,可休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发75%,内津贴停发。

(四) 看护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教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及内部津贴照发,其所承担的工作应与所在部门协商,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婚假

教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婚假时间为3天。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及内部津贴照发。

第十五条 丧假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给丧假5天。前往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及内部津贴照发。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休假,并按时回部门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时,须于一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等方式代为请假,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请休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教职工申请休婚假、丧假、节育假、流产假、看护假以及一周(五个工作日)以内的病假、3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部门领导批(教师请假,所在部门书面通知教务处并附调课安排意见,然后交教务处签署意见;请婚假及计划生育假的须先报计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教职工申请休产假、哺乳假及一周(不含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病假、5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部门领导(教师请假,所在部门书面通知教务处并附调课安排意见,然后交教务处签署意见;产假及哺乳假需经计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署意见后报部门主管领导批

(三) 教职工(教师请假按第十五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休个月以上的病假及6天以上的事假,经相关部门及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

(四)后的审批表交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查。

(五)教职工请假出国(境)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应报院主管领导批。各部门负责人因公离开汕尾市区一天及以上(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也应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健全请假、销假及考勤制度,严格请假审批手续,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于每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将上月本部门考勤情况报组织人事处。不准时上报的按《学院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领导要如实上报本部门人员考勤情况。凡不执行请、销假及考勤制度,造成工作纪律松散的部门经发现核实,对部门领导及考勤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如上级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有新规定,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汕尾职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部门

请假人

请假类型

请假 事由

请假 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计 (工作日)

请假期内工作安排情况

所在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审核意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计生工作负责人审核意见

计生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意见

分管院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院长审批意见

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一、请假类型: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流产假、节育假、哺乳假、看护假、婚假、丧假。

二、本表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各单位自行复印留存。

三、教师请假,需经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

四、产假、计划生育假及婚假需经计生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476e625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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