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3 00:13: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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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领导班子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街道领导班子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街道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领导班子必须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划和程序,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要求及市、区关于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等规定;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第三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会议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区重要文件、决策部署,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研究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工作

3、研究制定本单位及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重大事项

4、研究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研究决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6、制定和调整街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7、研究涉及地区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重要信访、重大事故处理以及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要部署;

8、研究地区民生工作、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发展、社会领域党建等社会服务管理创新重大事项和重要部署;

9、审定以街道工委名义上报的文件及下发的重要工作部署;

10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

1研究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调整;

2、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奖惩、交流和后备干部人选等;

4研究决定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的任免、选聘等;

5、研究社区工作者、编外人员的招录、聘管理、培养、辞退等重要事宜

6、研究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等人选的推荐

7研究决定街道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研究推荐上报市、区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事项。

第六 重大项目

1工程立项、确定预算、变更洽商及追加资金等;

2、房屋租赁、大型办公设施建设、重要资产维修及固定资产处置等;

3举办、承办重大节日庆祝活动、承办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及各类重要景观布置等;

4、街道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等项目安排;

5其他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 大额资金使用

1大额资金额度标准由街道根据自身实际确定,额度标准最高不能超过10万元。

2研究审定办事处重大资金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下属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等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4、大宗物资采购和处置方案;

5、以办事处名义开展的捐款、赞助等款项;

6、其他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运行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酝酿准备

1、广泛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按照工作分工,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街道纪工委要发挥监督作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事先征求街道纪工委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应事先进行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工委会研究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性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决策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提前通知到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确保参会人员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集体决策

1、保证参会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以班子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参会人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发表意见,并说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原则上由主持人在会前征求其对相关议题的意见。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讨论情况并发表意见。

3、逐项做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特殊情况,可报告上级组织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4坚持回避制度。会议内容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会议决策结果的,当事人要进行回避。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服务对象及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6、形成会议记录。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及责任人。做出决定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执行单位、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落实

7、严保密纪律。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公布或不宜扩散的事项,不得向外泄密,否则依据组织纪律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十条 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和分工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他场合发表与之相悖的言论。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决策执行过程中,执行者应将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等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

3、有关决策调整。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主要领导根据具体情况,组织集体研究,做出调整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防控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科学规范,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时,要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 街道纪工委对本街道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街道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内容。

第十 集体决策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决策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

第十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结果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权责一致。

第十 凡属下列情况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事后又不报告的

5、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实情造成决策失误的;

6、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7、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8、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9、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11、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12、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 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街道纪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区委社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街道要结合本办法及单位实际,研究制订“三重一大”实施细则并报区委社会工委备案。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42b8ab5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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