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备案与新三板相关业务的问题解析
华佳悦
【摘 要】私募基金在经历了两年多的迅猛发展后,问题层出不穷。为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针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基金备案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要求,旨在解决因私募基金备案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降低各种不规范操作所产生的风险。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卷),期】2019(000)026
【总页数】2
【关键词】私募基金备案;新三板;挂牌;股票发行;并购重组
一、前言
2015年3月20日,股转系统发布了一个重要文件——《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简称“问答函”),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基金备案情况作出了具体要求,反映了股转系统对私募基金备案问题的监管态度和监管方向,笔者根据现有法律法规,针对新三板挂牌业务环节、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业务环节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环节,对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问题进行整理分析。
二、与规范私募基金备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解析
(一)新三板挂牌业务环节
根据问答函中的内容,如果申请新三板挂牌公司或申请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是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主办券商及律师需要核查其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被要求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由此可见,挂牌环节私募基金应该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股转系统对于挂牌环节私募基金备案事项的要求,是专项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业务环节
根据股转系统2015年5月29日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券商和律师需要审查对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或者挂牌公司现有的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情形的,程序进行另外说明: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登记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3ead516df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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